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拉比猶太教

公元70年第二聖殿被毀後逐步形成的猶太教派別。自公元70年羅馬人摧毀猶太教耶路撒冷聖殿,至公元630年阿拉伯人興起這段時期,稱為拉比猶太教時期。耶路撒冷聖殿的被毀,標誌著猶太教“第二聖殿”時期的結束。在過去的階段中,聖殿不僅是猶太人進行宗教活動的場所,而且更主要的是神權與世俗王權互相結合的主要像徵。所以聖殿一旦被毀,它所造成的影響必然是十分複雜的。一方面,猶太教必須為自己找到新的活動中心;另一方面,它必須在新的形勢下改變自己的活動方式。而擔當實現這個變化的重任只有法利賽派的猶太人。因為公元70年猶太起義失敗,耶路撒冷和聖殿都被毀壞,損失極其慘重,耶路撒冷城已失去了全國政治、 經濟和宗教中心的地位,猶太教公會被關閉,撒都該派、 祭司貴族、奮銳黨人都被打得七零八落,只有堅持猶太教信仰的若干法利賽派拉比在沿海非利士平原的雅麥尼亞建立了一個戰後的和平據點,此後又在加利利的提庇哩亞發展另一個保存猶太教的拉比中心,藉以維持原來耶路撒冷猶太教公會的職能。在這兩處,精通律法的法利賽派律法人士成為猶太人的精神領袖, 他們主張加緊研習律法,深化律法的詮釋,由於他們熱心教導猶太眾民學習猶太教律法,所以他們被尊稱為“拉比”。猶太拉比在聖殿被毀情況下,利用猶太教公會和猶太會堂等多種形式,使猶太教傳統得以延續。正如以往那樣,國破之後的猶太人因有一致的宗教信仰而能保持他們社團的特徵。不過這一次他們是由拉比,而不是由先知來引導,因此,史學家慣於把1世紀末以後的猶太教稱為“拉比猶太教”。從拉比猶太教起,猶太教公會成為猶太社團最高立法和司法機構。在羅馬帝國時期,猶太教公會的首領由羅馬授權的拉比擔任,接受羅馬當局的監督與管轄。

從公元70年到630年這段五百多年的拉比猶太教時期裡,猶太教最重要的發展是猶太《塔木德》的形成與產生。 《塔木德》是猶太教的口傳律法集,其權威僅次於《希伯來聖經》。公元2世紀末至3世紀初(171 — 217年) 猶大親王(亦稱聖者拉比猶大)掌管烏沙猶太教公會。當時猶太教除《托拉》成文律法外,還有積拉比數世紀詮釋律法而形成大量的“口傳法規”。這些法規是根據律法條文在實際生活案例上的具體應用,教導猶太人“可行什麼”和“不可行什麼”。在猶大親王的主持下,猶太教拉比收集100多位學者的13部法規文集,加以分類、整理和補充,經20多年時間,編成一部希伯來文巨著,稱為《密西拿》。它是公元200至210年間出現的猶太教口傳律法集。這部《密西拿》包括6卷63篇。公元3世紀時,《密西拿》已流行於猶太人中,巴比倫的一些猶太教學者認為《密西拿》有其局限性,因它的許多解釋只適於巴勒斯坦的傳統,沒有結合巴比倫的實際情況,也不包括已有的律法材料和補充的口傳法規。他們便著手整理這些補充材料,並進行詮釋,編成另一部律法的釋義彙編,稱之為《革馬拉》,用阿拉米文寫成。《革馬拉》是《密西拿》的釋義和補編,兩者合併在一起,在經頁上兩者常左右並列,這部巨著就是《塔木德》。對猶太教而言,《希伯來聖經》是永恆的聖書,而《塔木德》則是猶太教徒生活實用的經書,旨在給猶太人提供宗教生活的準則與處世、處事、為人的道德倫理規範。

拉比猶太教的特點是重視宗教律法的闡釋,而不注重教義的解釋和對外族傳教。在宗教律法與世俗律法的關係上,承認世俗律法在社會生活中的重要地位。根據古代文物考查,當拉比猶太教時期,猶太人的宗教習俗受其它民族宗教的影響較大,如公元6世紀加利利猶太會堂裡出現的細石鑲嵌地板圖案中有星象、人形、魚獸的圖形,這顯然是與十誡的第二誡不可雕刻與製作偶像的誡條相違背的。此外,在一些猶太文獻中出現有描述魂遊天庭景象的內容,反映當時猶太民間宗教竟相信依靠法術能魂遊天外。此類民間猶太教信仰成為中世紀猶太教神秘主義思潮的淵源之一。

拉比猶太教對《聖經》以外經典的過份強調,曾在猶太教內部造成自己的反對派──卡拉派。從8世紀起,只承認《聖經》權威而拒絕《塔木德》經典合法性的卡拉派發動了一場反對拉比猶太教的運動。他們譴責《塔木德》信徒曲解猶太教義,用無數混亂不堪的註釋破壞《托拉》固有的純潔性,號召人們回到《聖經》中去。這一爭執持續了 400年之久。最後,以適應時代變化的拉比猶太教獲勝而告終。從此,拉比猶太教所推崇的一整套準則為全世界猶太人所遵守,直至今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