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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申命記25:5-10,若寡嫂無子,亡夫的其中一位兄弟便要娶寡嫂爲妻,假如 在生理上有可能的話,要使寡嫂懷孕産子,在律法上,這個兒子被算爲亡兄的裔 子,爲他繼後。這樣,已死的人的名字,將會由他弟兄所出的來承繼,使死者的 譜系不致斷絕。但根據第七及八節的記載,若仍建在的弟兄執意堅持,他可以拒 絕負上爲他人延續後代的責任。不過,如果他選擇這樣做,寡嫂就可以在有權勢 的長者面前投訴,而他可能被公開羞辱。即是說,寡嫂能在衆目睽睽之下,除掉 亡夫兄弟的鞋,還在他面上吐唾沫,說:「凡不爲哥哥建立家室的,都要這樣待 他。」(9 節)第 10節接著記載,由這時開始,他的名將會被稱爲「脫鞋之家」。
當我們研究這段記載關於爲死者留名及維持他的譜系,將這方面的資料與波阿斯 及未記名近親之間的談判(得 4:3-8)作出比較,便會發覺以下幾點附加的特徵:
1. 假如死者沒有健在的兄弟(在路得記的情況正是這樣,路得的丈夫瑪倫死 了,他的兄弟基連也去世);於是,叔娶寡嫂的責任便落在血緣最近的父 系男性親屬身上。
2. 除卻在夫妻關係中代替丈夫的地位,這位近親還有另一責任,就是贖回死 者已賣出或用作抵押的土地。(申命記25 章有關叔娶寡嫂的記載中,沒有 明言這項規定;但利未記
25:25 則記載:「你的弟兄「中文和合本有小字 作『弟兄指本國人』」若漸漸窮乏,賣了幾分地業,他至近的親屬,就要 來把弟兄所賣的贖回。」)
3. 路得是摩押人,在這情況下,近親拒絕肩負續後之責,似乎可以理直氣壯 一點,因爲摩押人的後裔在名譽上有污點。申命記 23:3 記載了以下的命 令:「亞捫人、或摩押人,不可入耶和華的會。」這項禁令能否用於嫁予
希伯來人的摩押女子身上,正如用於歸信耶和華神的摩押男子一樣,前後 兩者都是值得商確的問題。
4. 未悉是否基於上述原因,抑或因爲路得早已暗許波阿斯,而不欲令那近親 (go'el )丟臉;無論如何,那近親是自己把鞋脫了,也沒有被路得吐唾沫 在面上。
我們難以將上述四點特殊的地方視爲與叔娶寡嫂的概括性律例起了衝突(參申 24 )。正式地拒絕向近親的寡嫂負責任,以及公開地接受這個職責,已分別由兩 個男人實行了。在這次事件中,路得沒有扮演一個積極的角色,不控訴或羞辱另 一位 go'el 是因爲她自動放棄在這個儀式中所擁有的權利;亦鑒於她知道波阿斯 甘心情願地接受叔娶寡嫂這律令。至於禁止與兄弟的妻子行淫(利 18:16)的律 法,顯然不能應用于健在的弟兄娶無兒的寡嫂,在婚姻關係上代替已故弟兄負責 任。假如在別的情況下他企圖與嫂子結合(例如曾統治巴勒斯坦的羅馬總督希 律,從其兄弟腓力之處強搶了嫂子希羅底),當然是犯了姦淫罪。並且,倘若路 得已 爲瑪倫生下了一個兒子。這樣,路得就不能再嫁任何一位亡夫的兄弟,甚至 或許是堂兄弟也不可以。
本文選自 艾基新著,《聖經難題彙編》(香港:角聲,19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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