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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文士的要求及職責

文士獻身於抄寫律法、捍衛律法和解釋律法工作的知識份子。做這項工作必須要細心和多年的訓練(參 詩54:1;拉7:6),且要十分謹慎(耶8:8)。

成為文士的要求首先要跟隨一位文士為他的老師,並把老師所傳授的摩西律法及口傳律法背誦,記得最多、最準確的便成為那位老師的學生。一般來說,文士期待學生尊敬他們過於尊敬自己的父母(Aboth 4. 12)。通常學生要到40歲才領受按手禮,正式成為文士,然後才有權傳授律法,以及招收自己的學生。

文士的職責有三:

  • 保存律法。文士專職研究律法和捍衛律法,特別是在祭司腐敗的希臘時期(Hellenistic period)。他們致力在日常生活中應用摩西律法,產生了許多不成文的法律判決;他們加以傳授,更聲稱這些口傳律法比成文律法更為重要(可7:5起),成為當代的經學家的權威。他們的作為很容易把宗教變成徒有外表的形式主義。
  • 傳授律法。文士招聚學生,教授律法,並且要求學生全部記下,再一字不易地傳授他人。他們在聖殿裏講學(路2:46;約18:20),按理應為義務性質(正如拉比撒督〔Zadok〕、希列〔Hillel〕等人的做法),但實際上可能受薪(太10:10;林前9:3-18:使徒保羅論及自己的權利),甚至利用自己的崇高地位謀利(可12:40;路20:47)。
  • 文士統稱「律法師」及「經學家」,因為他們在公會中任審判官,獲賦予執行律法之權(參 太22:35;可14:43, 14:53;路22:66;徒4:5; Josephus, Ant. 18. 16-17)。「律法師」跟「文士」同義,故此這兩個詞在新約中不會連在一起。文士在公會的職分並無薪酬,假如他們家無恆產,就必須另闢謀生途徑。

為確保《聖經》抄傳上的準確性,不同的文士門派發展出不同系列的抄寫方法,例如在抄寫後,數算底稿和抄稿字母的總數,以確保底稿和抄稿的字數相同。在書寫未普及的社會中,文士的貢獻實在功不可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