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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會有兩項主要的祭司職事

使徒彼得曾提及地上的眾教會也有祭司職事,當中的任務有兩項:第一項是「藉著耶穌基督奉獻神所悅納的靈祭」(彼前2:5)為聖潔的祭司,即是敬拜神以及遵行祂慈愛的旨意;第二項是。「宣揚那召你們〔重生的基督徒〕出黑暗入奇妙光明者〔耶穌基督〕的美德」,即是向世界見證祂的救贖工作(彼前2:9)。

使徒彼得所論及的「有君尊的祭司」(彼前2:9)身分,在《啟示錄》裡有所複述和闡釋:主所愛及赦免的教會,稱為「國度」(kingdom;《和合本》譯作「國民」)、「他父神的祭司」(啟1:6;參 啟5:10, 20:6)。

這君尊的身分不單意味基督徒要服從這位「為世上君王元首」的基督(啟1:5),也表示基督徒有分於祂對世人的統治:「他們將在地上執掌王權」(啟5:10;參 啟20:6)。自此,屬基督的子民雖遭受一度跟主對抗的眾祭司大肆迫害,卻要分享這位真正大祭司(耶穌基督)的勝利,並要在這敵擋的世界中彰顯祂慈愛的權能。

教會起初的祭司職事是群體性的:沒有一位牧者或領袖個別地被稱為「祭司」。不過,早期教父們的作品則很快轉到這一個方向,例如革利免(Clement,主後95-96)以大祭司、祭司和利未人來描述教會的三重事奉(《革利免壹書》〔1 Clement〕40-44);《十二使徒遺訓》〔The Didache〕13.3把先知比喻作大祭司;特土良(Tertullian, On Baptism 17)和希坡律陀(Hippolytus, Refutation of All Heresies,序言)似乎最先採用「祭司」和「大祭司」的名號,來形容基督教的聖職人員(約主後20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