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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約時代的公會審訊有既定的程序

按照《米示拿》〈公會〉篇的傳統說法,公會有特定的集會時間與地點:地方法院是在每週的第二和第五天,耶路撒冷的公會也在特定(今日不詳)的時間開會。他們在節期和安息日則休會。

有關審訊方面,公會有既定的程序:公會成員圍坐成半圓形,有兩名法庭書記在場,一個負責記錄無罪票,另一個負責記錄有罪票。出席審訊的拉比們坐在前排,犯人出庭時要穿著簡樸。在審訊涉及死刑的案件時,成員先提出犯人無罪的論據,再提出有罪的論據。若發言「支持犯人無罪」者,便不能改變立場,但曾發言「支持有罪」者卻可以改投「無罪」票。眾門徒可以提出意見附和「無罪」立場,卻不能提出意見附和「有罪」立場。

事實上,公會在所有情況下總先假定被告無辜(《米示拿》〈公會〉5.5)。公會可在審訊當日宣判犯人無罪,但若罪名成立,則要留待第二天才可宣判。投票的時候,公會成員要站立,從最年幼的開始表決。無罪的判決只要超過半數即可成立,有罪的判決則要達到三分之二的票數才算通過。

以一個23人(合法人數)的裁判團為例,若有12人投票贊成無罪,11人投票贊成有罪,疑犯便可獲釋;但若12人贊成有罪,其餘11人反對,那麼裁判團的人數必須多增2人,然後再行表決。這個程序可以不斷重複,直至裁判團的人數增至71人,或無罪的判決成立為止。在這麼難以決定的案件中,公會先假定犯人是無辜的。

很多學者都根據上述的審訊程序來研究耶穌基督受審的合法性;研究的結果相當清楚,就是有證據顯示那是一次不公平的審判。

耶路撒冷於主後70年被毀後,公會的制度被羅馬政府廢除和解散,因此猶太人的公會在歷史上出現只有100多年而已。在那麼短的年日,公會對猶太人的各項事務仍有舉足輕重的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