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約背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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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利賽人希列和煞買對解除婚約有不同的見解

在新約時代的社會,訂婚的約束力遠超過現今西方社會的;雅各的兒子約瑟(Joseph)在迎娶馬利亞(Mary)之先,因她懷孕而想暗暗休她(太1:18-25),可見雖只是背棄訂婚之約,仍視同解除婚約那樣,絕不隨便。根據罕模拉比法典(Code of Hammurabi §§159-160)的規定,如果是未婚夫毀約,新娘的父親可以保留嫁妝;倘若新娘的父親改變主意,他便要賠償雙倍嫁妝的總額(參 里辟伊施他爾〔Lipit-Ishtar〕法典29;伊斯能拿法典〔Eshnunna〕25)。

至於解除婚約方面,舊約律法有訂明所容許的範圍,丈夫可在這合法範圍內,向妻子提出解除婚約;妻子雖沒有向丈夫解除婚約的權利,但在律法中亦包括保護她們的律例(申24:1-4)。

主後第一世紀初兩名法利賽人首領拉比希列(Hillel)和拉比煞買(Shammai),分別對解除婚約這事提出不同的見解,特別對申24:1所提及丈夫見妻子有「不合理的事,就可以寫休書」這方面,各持不同的解釋。拉比希列門派認為「不合理的事」泛指一切丈夫「不喜悅」(申24:1)的事情,而拉比煞買門派則認為只有不忠於丈夫的,才被算為夫妻離異的合法理由;但是任何人都不應把這兩門派的學說看得太表面。拉比煞買無疑是較保守的,拉比希列也不是完全開放,只是較為體恤社會的實況。

那些沒有失於忠貞的妻子極可能曾經被那名想休妻的丈夫苦待,卻受制於律法而根本不能單方面提出或要求離婚;如此苦忍下去,反而對妻子更不公平。因此,希列的立場或許是因應婦女在這方面的困難,容許丈夫解除婚約,這樣可能是對作為妻子的一種解脫。

然而,這容許休妻的條文經常被濫用,按《馬太福音》所記,耶穌似乎支持煞買的立場(太5:31-32, 19:3-12),並對這濫用的情況加以責備。雖在其他符類福音相關的平行經文裡沒有特指離婚的合理理由(可10:11-12;路16:18),但是那些符類福音書的作者可能已接受了「淫亂」為單一的理由,故不贅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