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約背景

> 猶太生活簡介

猶太人典型的擇偶、聘禮和訂婚儀式

綜觀整個舊約歷史,猶太人社會由「一夫多妻」轉為「一夫一妻」婚姻制度(又稱「一婚制度」)。有些學者認為摩西之後的嚴謹律法約束下,只有少數人能負擔多妻的代價。對於一婚制度,舊約聖經裡最清潔的教導可能只是申17:17,但這經節是專指日後的君王而言。後期的拉比文獻主要引用創第一章神創造亞當和夏娃為支持的論點。無論如何,一婚制度似乎到了新約時代已成為猶太人明顯的社會規範。

大多數青少年在20歲前就會結婚,配偶由父母主要從自己的親屬朋友中選取。由擇偶、聘禮或訂婚,以至正式婚禮的舉行,往往需要1年左右的安排時間;訂婚之後,男女雙方就會以夫妻相稱(太1:19)。

猶太人非常著重訂婚的禮節,廣宴親朋,邀請他們參加訂婚儀式,在其間男女雙方交換訂婚信物。在古代訂了婚的男人是不用參加軍務,以免他還未迎娶便戰死沙場(申20:7)。

訂婚最重要的環節就是互送禮物,按照《聖經》普遍有3種方法。

  • (1) 聘禮(來:mohar;marriage present或dowry)泛指新郎給新娘的父親作為補償的禮物。由於女方家庭會因女兒出嫁而導致人力上的損失,故聘禮通常由男方支付,金額則由男方父親與女方父親商討後訂定。

    舊約聖經某些經文只隱含聘禮之意,卻沒有明文道出,例如創24:53的老僕人為以撒(Issac)娶利百加(Rebekah);又如創29:18的雅各〔Jacob〕為拉結〔Rachel〕而服侍拉班〔Laban〕7年。同樣地,摩西為岳父牧羊也可算是類似的含意(出3:1)。這是由新郎補償給新娘家人的禮物,並印證了婚約,維繫了雙方家庭的關係。
  •  
  • (2) 嫁妝(dowry)是由岳父給新娘或新郎的禮物,有時候包括僕人(創24:59, 24:61利百加的嫁妝;創29:24利亞〔Leah〕的嫁妝)、土地(士1:15押撒〔Aksah〕的嫁妝;王上9:16法老女兒嫁給所羅門的嫁妝),或其他資產(次經〔apocrypha〕《多比傳》〔Tobit〕8.21多比雅〔Tobias〕所得到的禮物)。在新約時代,有父親甚至為女兒的打扮花上聘禮的十分之一,讓她有足夠的金錢購買香水、珠寶和假牙等。
  •  
  • (3) 新郎送給新娘的禮物,有時候是珠寶和衣服,像帶給利百加的禮物(創24: 53)。《聖經》中的口頭合約包括雅各答允服侍拉班7年(創29:18),和示劍承諾送禮物給底拿的家人(創34:12)。在《巴比倫他勒目》中,訂婚的合約稱為setar qiddusinMoed Katan 18b)或setar‘erusinKiddushin 9a)。

在現代的近東國家,會把男女雙方家庭要送出的禮物或嫁妝訂立在一份成文的訂婚合約。然而,禮物的數量和價值會因應地方、時代和個別家庭而有所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