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猶太教對罪和賞善罰惡的觀念

猶太教認為神創造了人類,賦予他們有決定順服或違背神的能力,並會因其選擇而決定他們的生命和福樂(前者),或是死亡和災禍(申30:15-20)。人類最神聖的目標是遵守神的律法(妥拉),以及持守猶太民族的各項禮儀和節期。

至於道德性或禮儀性的律法,猶太教都視為好像信仰跟生活那樣不可分割。神的子民與妥拉沒有正確的關係就是罪,不分嚴重或輕微的罪;對犯罪者的刑罰,亦應該完全跟從妥拉和「他勒目」來處理,不分嚴重或輕微的罪。

在被擄之前,賞善罰惡是按群體而非按個人而施行,遵守妥拉被視為直接影響整個國家和民族的興衰。到了被擄時期,以色列人漸漸明白「被擄」本身就是神對他們的罪所帶來應有的惡果,他們從眾先知的口中,知道神會差遣一位彌賽亞來拯救以色列這個國家和民族。先知以西結(Ezekiel)被問到,父親的順服或違背耶和華是否代表他的兒子要承擔其後果;他便指出神與人的關係不在乎先祖的順服或違背(除非神曾對個別人士下了應許),乃在乎本人遵行與否(結18:2-4)。

這種個人承擔責任的觀念,在新約聖經也曾出現過。那位青年官長認為自己已經完全遵守律法,但是他對自己與神的個別關係,以及個人的永生問題仍非常關關注(路18:18-23;太19:16-22),這反映了個人承擔責任跟先知以西結的回答十分吻合。最初,群體性的責任是整個以色列民族去承擔,後來發展成個別性的承擔。

在整個猶太教中,對罪及人性的過分樂觀的態度,在主後70年聖殿獻祭的體制終止而更加明顯。拉比們認為人類生來就有一個犯罪的傾向,但他們相信人類同樣有向善的傾向,研讀妥拉可使善的傾向佔上風。不過,基督教有關原罪的教義,顯示出猶太教低估了罪的劣根性,以及忽視人類對於神的律法誡命是無法完全遵行的現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