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羅馬帝國對外來宗教的政策是以帝國的統一及和平為大前提

羅馬帝國對外國的宗教政策是容忍的,該撒卻只是採取容忍的態度,並未予以自由,並密切留意宗教的發展對帝國的利益。事實上,國內有權為人民選擇當敬拜的神明,雖不干涉個人的私見,但羅馬政府常常指定要敬拜的神明,堅定勸導人民恪守遵行。

羅馬帝國把外來宗教分為兩類:第一類是「允許的宗教」(拉:religio licita);第二類則是「不許的宗教」(拉:religio illicita)。前者獲得羅馬政府的認可和保衛,後者不是違法,只是無法律上的認可、規定和保障而已。換言之,只要沒有危害帝國統一及和平的證據,羅馬政府不會干涉「不許的宗教」教徒的提倡。

猶太教是允許的宗教,而基督教則屬於不許的宗教,因為羅馬政府起初以為基督教只是前者的一種新運動,所以初期基督教不為官方注意。在主後64年,對基督教的逼迫不是羅馬帝國的宗教政策,那只是該撒尼祿個人的決定。到了多米田時代,基督教已發展成為顯著的群眾力量,以致羅馬政府惟恐這外國宗教威脅了帝國的安全,所以把基督教訂立為非法的宗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