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耶穌從未正面攻擊或責備祭司的制度和功能

在猶太人的聖職制度中,大祭司之下有一群高級聖職人員,統稱為「祭司長」(chief priests;臘:archiereus)。在希臘新約聖經裡,若archiereus 名詞以單數出現,便是指大祭司(太26:57;約18:13;路3:2;徒23:2等),亦是公會的議長;若以複數出現,則指祭司長們及重要的祭司家族成員(徒4:6)。祭司長是在整個祭司階段裡,較其餘祭司高級的,亦是公會的成員;他們包括守殿官(參 路22:4;徒4:1, 5:24)、班次主管和司庫(參 J. Jeremias, Jerusalem in the Time of Jesus, 英譯本,1969年,頁160起)。

守殿官可算是僅次於大祭司的、祭司長類別的最高職位,主要負責協助大祭司,並負責敬拜禮儀;很多大祭司都是從守殿官選拔的。新約聖經曾敘述祭司長們擁有宗教以外的職權,例如賦予差役捉拿使徒的權力(徒5:17-18, 5:21),又頒發授權文書給掃羅(Saul)到大馬士革(Damascus)捉拿基督徒(徒9:14, 26:10-12)。

值得留意的是,我們或許會有錯覺,以為耶穌對整個祭司制度和祭祀儀式持反對態度,其實祂從未正面攻擊或責備這些體制。相反地,耶穌頗為尊重舊約的制度,例在醫治一位痲瘋病患後,耶穌按照摩西律法,吩咐病癒的人到祭司處接受檢查,並獻上律法所要求的禮物(可1:44;路17:14)。耶穌也根據某些舊約祭司較自由的行事方法,向敵對祂的律法主義者作出對比(太12:4-5),可見耶穌沒有質疑聖殿及祭司的特定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