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社會的女性一般被視為產業,女兒若被賣作奴婢,就不能跟兒子那樣享有被贖回或被釋放的權利(參 出21:7);除非家族中沒有男性繼承人,女性才可承繼丈夫或父親的產業。若非丈夫或父親允許,女人在任何情況下所立的誓言,在法律上是沒有任何約束力。如此看來,耶穌拒絕跟隨當時社會很多對女性不公平的慣例,對社會上受欺壓的群體表現了特別的關心和憐恤。
就是耶穌帶來了顛覆性的教導,女人在早期教會中明顯地擁有相當程度的領導地位,得以參與各樣的事奉(參 羅16:1-15)。使徒保羅表面上好像歧視女性,其實他教導妻子要順服丈夫(弗5:22)的同時,也要求丈夫愛妻子如同愛自己(弗5:25)。妻子當盡的本分是要順服丈夫,但是「丈夫愛妻子」這要求在當時的社會可算是顛覆性、革命性的主張。
事實上,新約聖經常常出現有關婚禮或婚宴的比喻(如 太9:14-15, 22:2-14, 25:1-13;路14:8-11等)。耶穌所施行的第一項神蹟,就是在迦拿(Cana)的婚宴期間發生(約2:1-11)。耶穌的先鋒施洗約翰,也運用了新郎和新郎的朋友來比喻主耶穌與他的關係(約3:27-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