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面的含義是「合適」。它是一套保持食物「可食」(kosher,字面含義為「合適的」)的律法。猶太飲食條例是以《妥拉》為基礎,並透過歷世歷代的拉比賢哲加以解釋與擴充。Kashrut 明訂什麼食物「可食」(kosher,「合適的」,也因此被允許食用)與不可食,並規定食物該如何取得與處理。
簡單來說,猶太飲食條例的基本規定如下:
除此之外,若要成為「可食」,一隻動物必須按規定來屠宰。「屠宰條例」 (shechitah) 根源於《妥拉》《申命記》的廿章12節,之後再由拉比賢哲詳訂細節。「屠宰條例」的基本精義是以最迅速無痛,以及最人道的方法來宰殺動物。
「屠宰」要由受過專業訓練,熟諳宰殺技巧的「教儀屠宰師」, (shochet)來執行。
《妥拉》又明令,因著自然因素或是因遭其它動物「撕裂」而死亡的動物不可以食用(利未記廿二章8節)。「撕裂」的希伯來文terefah,而 terefah 與其縮寫tref他就成了「不有食之物」的代名詞。今天,所有的猶太食物都被區分為「可食」(kosher)或「不可食」(tref)。
在按照「屠宰條例」進行宰殺之後仍須履踐兩個步驟,才能確保肉品成為「可食」。首先,由於血被視為生命的象徵,所以《妥拉》規定:「無論是雀鳥的血,是野獸的血,你們都不可吃。」(利未記七章26節)
動物的血是透過「浸泡與鹽漬」的方法來清除。首先將肉浸泡水中,之後抹上粗鹽,讓殘留的血被吸收排除。肝臟一類的肉品含有大量的血,無法以浸泡與鹽漬的方法將之完全清除,因此若要被食用,動物的肝臟必須用燒烤的方式處理,以確保血液不會殘留。
另外,動物的肥脂必須從肉品中剔盡。《妥拉》規定:「牛(譯註:公牛)的脂油、綿羊的脂油、山羊的脂油,你們都不可吃。」(利未記七章23節。這項規定的理由是,肥脂被用在古時的獻祭禮儀中)拉比賢哲們據此將禁令擴及母牛的肥脂。透過精確的宰殺技術,這條命令得以持續在現代被遵行。
最後,肉品若要成為「可食」,還必須遵守一條特別的規定。《妥拉》記載了猶太先祖雅各返鄉與哥哥以掃見面的故事。在那以先的廿多年前,雅各為了得到長子的名分而欺騙了以掃。當時的雅各即將與兄長重逢,心中飽受過去所做所為的煎熬,之後有一晚,他必須與上帝(或者是與天使,抑或是與他自己)獨自角力。他在這場較力中佔了上風,對手於是告訴他:「你的名不要再叫雅各,要叫以色列;因為你與上帝與人較力,都得了勝。」(創世記卅二章28節)
不過,雅各在角力的過程中受了傷,之後並成了跛子。所以《妥拉》吩咐說:「故此,以色列人不吃大腿窩的筋(很有可能是指臀股),直到今日,因為那人摸了雅各大腿窩的筋。」(創世記卅二章 33節)
因此,即便肉品是出於可食的動物,宰殺過程又切實遵循「屠宰條例」,並且肉中的血與脂肪也被排除剔盡,但猶太人依然被禁止食用動物的後腿(或後臀)。這意謂著,從動物上半身所切下的肉(例如牛肩肉與牛胛肉)都是「可食」的,但從動物下半身所切下的肉(例如牛腰肉、牛丁骨與牛小排)都屬「不可食」。
在肉類稀有的以色列地,拉比、教儀屠宰師、以及猶太飲食條例的控管者已經研究出一種剔除動物下半身坐骨筋(主要筋脈)的方法。他們宣稱,這種去筋的肉是「可食的」,因為它並非《妥拉》所明訂的「大腿窩筋」(大腿腱)。藉此,以色列地可食肉品的量與質都得到了提升。但是居住以色列境外的拉比與教儀屠宰師則辯稱,挑除坐骨筋的作法太花時間,成本也太高,因此依舊將動物下半身的肉品視為「不可食」。
若要成為「可食」,肉品必須完全符合上述的要求。「可食」肉品只在這類肉品的專賣店及「可食」餐廳裡買得到,或是以認證過的「可食」肉品冷凍包裝來出售。一般超市販賣的肉品因為沒有按照「屠宰條例」來處理,因而即使出於「可食」的動物與部位,仍舊不屬於「可食」肉品。所以,即便出於「可食」的動物,但餐廳賣的烤牛肉三明治或速食店賣的牛肉漢堡都仍非「可食」,因為這些肉品有可能出於非可食的部位,抑或是未曾按照「屠宰條例」做處理。
若想確定肉舖、餐廳或肉品包裝的內容是否「可食」,最好的方法是認明貼在食品上,由受過專業訓練之正牌拉比所認可的「可食」品管標記。「可食」「猶太飲食品管」稱作hashgachah,「猶太飲食品管師」則稱為mashgiach。
在美國,一些知名的拉比及猶太組織(最著名的是「正統派猶太聯合會」)提供了「可食」品管,並在商品機構與食品包裝上標示特殊的記號。這些清楚易見並擁有高度信譽的標誌,能夠保證所生產的東西百分之百絕對「可食」。
為了讓肉品的來源及部位都保持「可食」,宰殺禽類的方法必須同樣以宰殺動物的禮儀來屠宰。如果飛禽遭飛箭或槍彈射殺,則即便按照「屠宰條例」做處理,卻依舊不可食用。
凡「可食」禽鳥所下的蛋都是「可食」的。凡由「不可食」禽鳥所下的蛋都是「不可食」的。
一種魚若既無鰭也無鱗,或兩者只具備一項,則屬於「不可食」 (利未記十一章10-11節),例如:鯊魚、鯨魚和海豚。劍魚是一種有爭議的魚類,因為它在幼年期仍擁有魚麟,長大後卻沒有了。所以,有人認為劍魚「可食」,有些則認為不是。
所有的甲殼類都非「可食」,例如:龍蝦、蝦子、蚌蛤和牡蠣。
「可食」魚類不需依「屠宰條例」來處理才算「可食」,因為魚被捕上岸已經「自然死亡」。
「可食」魚類的魚卵被視為「可食」部位,「不可食」魚類的魚卵則為「不可食」。
在此澄清,世上並沒有「調和魚」(gefilte fish ;gefilte 是意第敘語,意為「被填塞的」)這種生物。「調和魚」廣受亞實肯拿漆人的喜愛,它是將白魚、梭子魚和鯉魚切碎相混並烹調之後所製成,經常用來作開胃菜,特別是在安息日晚上和逾越節時食用。對許多人來說,這種「調和魚」的口味確實很奇怪!
雖然《妥拉》允許食用某些用腳爬行的蟲子,以及數種的蛀蟲,但由於拉比賢哲們認不出這些蟲子,因此他們最終還是決議,每種有翅膀的昆蟲都是「不可食的」。
這項禁令源自《妥拉》裡一處被申令過三次的經文:「不可用山羊羔母的奶煮山羊羔。」(出埃及記廿三章19節,卅四章26節;申命記十四章21節)。拉比賢哲們並不完全清楚這條律法的含義與目的,於是推論說,這是一條對山羊羔母表達憐憫的禁令,因為沒有任何動物會想見到牠的孩子被和著自己的奶來烹煮。
由於很難斷定山羊羔與山羊羔母(並且牠的奶)之間有無關連,因此這條律法被擴張為:不能將任何動物(或肉類)放在奶(或乳製品)裡頭烹煮。之後,它再次被擴張為:不能將肉類與乳製品混在一起吃。於是,禁止將乳製品和肉類混在一起食用的規定就成了猶太飲食條例的核心規定。
這個禁令爾後又被延伸為:既然乳製品與肉類不可泥在一起吃,則兩種食物也不能用同一個鍋子來調理,或是盛放在同一個盤子或器皿裡。理由是鍋子或盤子可能會有小細縫,以致殘留於縫隙內的肉類或乳製品彼此相混,造成處理過後的食物變成「不可食」。
因此,奉行猶太飲食條例的猶太人都備有兩套鍋子與餐盤,以及兩套的刀叉湯匙,一套用來盛裝肉類,另一套則用來盛裝乳製品。玻璃餐具則因為被認定為無縫隙,因此可以輪流盛裝肉類或乳製品。
最嚴謹奉行猶太飲食條例的猶太人會預備兩個爐子和烤箱,兩個水槽,以及兩個冰箱,以便完全將肉類與乳製品分開處理。在會堂、食堂與猶太營地等大型的猶太公共建築裡,會有兩個完全分開的廚房,一個用來處理肉類,另一個則用來處理乳製品。
奉行猶太飲食條例的猶太人會在食用肉類與乳製品之間等候一段時間。最嚴謹的猶太人會在吃肉之後過六個小時才食用乳製品,尺度較寬的猶太人則會等待一、兩個小時。但如果是先吃乳製品再吃肉類的話,則最多只消等待三個小時,因為消化乳製品的時間沒有消化肉類的時間來得長。
對奉守猶太飲食條例的猶太人來說,禁止同時食用肉類與乳製品的規定通常很容易遵行,因為要區別乳製品與肉製品其實很簡單。例如,食用起司漢堡、在吃牛排的時候喝奶昔,抑或是在食用烤牛肉當晚餐後吃冰淇淋當甜點,這些都是禁止的。
但是,要確定在一般食品中是否隱藏著乳製品,就不是一件簡單的事了。舉例來說,許多麵包是和著牛奶或非脂類乾酪所製成,抑或在配方裡加入乳漿。於是乎,謹慎遵守猶太飲食條例的人就必須在吃熱狗時確認,夾熱狗的麵包是否包含奶的成分。這一來,使得當今奉行飲食條例的猶太人都鉅細靡遺地察閱食品成分說明,以便確定與肉類一起食用的麵包、捲餅、蛋糕和餅乾裡有無乳製成分。
這種明察秋毫的做法延伸到去察究食品配方裡的油脂成分。許多食品至今仍使用動物油來製造,有時是用牛油,但多半是用豬油。這類油脂想當然爾取自「不可食」的動物(不管是豬,抑或是非按「屠宰條例」來處理的任何動物),因而不可拿來食用。奉守猶太飲食條例的猶太人會細讀食品成分說明,以便確認它們是用純植物油製作的。
為了避免疑義及出錯,許多奉守猶太飲食條例的猶太人只從被認證的「可食」麵包店購買烘焙過的食品,並只吃那些經由合格品管師 (mashgiach)加蓋「品管」(hashgachah)戳印的商品。
時下,精明的食品製造商會生產一些看或嚐起來都像是乳製品,但實際上卻不合奶成分的產品,或生產一些看或嚐起來像是肉製品,但實際上卻不合肉類成分的產品。諸如非乳製的牛奶、奶油、酸奶、乳酪、冰淇淋和素食漢堡等從蔬菜、黃豆、化學合成物,或日益受歡迎的豆腐所製成的食品,都讓奉行猶太飲食條例的猶太人可以吃到過去被禁止的食物。雖然這些食物不是真的,但這些產品以及其配方都深受猶太飲食條例奉行者的喜愛。
現代學者已經確認《妥拉》禁用山羊黑母的奶烹調山羊羔此一禁今的背後動機。原因看來是,用山羊羔母的奶烹調山羊羔(或是用奶烹調肉類)是古代異教徒款待遠人,或是他們膜拜神祇的方法。由此看來,《妥拉》禁含的意思乃是:「不要用異教徒膜拜偶像的那一套來敬拜YHWH你們的上帝。」
因著這層新的認識,我們可以辯稱,《妥拉》根本從來沒禁止將肉類與乳製品混著一起吃,也沒要求我們分出兩套的餐盤及餐具。這個論點可能使「肉類與乳製品的禁令」(the laws of basar v’chalav)遭到揚棄。然而,不管這些禁今的原始意圖為何,禁止將乳製品與肉類混在一起食用的律法已被猶太人分別為聖奉行了千百年,並已具備了獨特的猶太本色和拘束力。也因此,它們將繼續被那些委身於飲食條例的猶太人奉行下去。
所有的水果、蔬菜、穀物與核果類都是parve。
魚也是parve。這個分類聽來奇怪,因為魚是生物,它的肉理當歸屬肉類。但拉比賢哲們卻堅持,《妥拉》禁止用山羊羔母的奶烹煮山羊羔的原始禁令,應只單單應用在動物的身上。更何況,母魚是不可能有機會見到小魚被人用母魚的奶來烹煮的。
同理,許多來自西班牙與中東的塞法迪人宣稱,禽鳥類屬於parve,但亞實肯拿漆人則把禽鳥視為肉類生物。
同理,許多來自西班牙與中東的塞法迪人宣稱,禽鳥類屬於parve,但亞實肯拿漆人則把禽鳥視為肉類生物。
在古代,異教徒用酒來進行祭神奠酒的儀式。
猶太信仰想確認,任何用在猶太教儀式裡的酒都沒被異教徒使用或玷污過。因此,猶太信仰要求它的禮儀用酒必須在生產過程中從頭到尾都受到品管,包括葡萄樹的栽植、葡萄的成長、收割、釀造、裝桶、裝瓶,以及最後的倒酒等所有步驟。所有的過程都必須由猶太人執行,並接受權威拉比的品管與認證。今天,酒類若要得到「可食」的認證,仍須經過這套全程品管的流程。
傳統猶太人不管是基於禮儀或一般飲用的目的,都只喝「可食」的酒,並堅持由猶太人將酒從瓶子倒入杯中。
時下,某些酒品製造商會在酒裡頭添加特定的化學原料當作防腐劑,而有些化學原料經常是從乳製品中取得,所以,奉守猶太飲食條例的猶太人不會在吃肉時喝這種含有奶製品添加劑的酒。
在現今的猶太生活中,有多種不同的飲食條例傳統。正統派猶太人以及許多的保守和重建派猶太人都只吃「可食」的食物。改革派運動人士起初拒絕猶太飲食條例的拘束力,但近幾年,許多改革派猶太人也開始遵行飲食條例。
評多的美國猶太人保持飲食條例的精神,卻不奉行它的所有內容。有些人讓自己的家保持「可食」的規範,卻在外頭的餐廳吃「不可食」的食物。有些人會吃不可食的肉品,卻不將牛奶與肉品混著吃。有些人會避開諸如煙燻豬肉、火腿和貝類等《希伯來聖經》所明文禁止的東西。有些人根本就不遵行猶太飲食條例;他們宣稱,吃或不吃特定的食物與個人的宗教情操或委身完全無關。
某些人有心奉守「可食」的律法。或提升對猶太飲食條例的配合度,卻因「可食」商品(特別是「可食」肉品)的昂貴價格而怯步,特別是與「不可食」商品的價格比較之後,更覺奉行惟艱。由於「可食」商品的生產與品管必須照著特定的步驟進行,而且需求的市場也比較小,因而其價格一定高於大量生產與販售的超商食品與肉類。
那些忠心委身猶太飲食條例的人辯稱,飲食條例的實踐是無價的,因此他們會不計成本地加以遵行。然而,降低「可食」漸咕的們位無疑會讓原本就遵行飲食條例的人變得更輕鬆,也為那些考慮運行的人帶來更大的誘因。
持守「可食」規範的美國猶太人不斷地保持警覺,以便確保個人封飲食條例的忠實。舉例來說,熱狗;用穀物飼養牛做成的三明治、以及雞湯等大眾化食品常被冠上「可食商品」的名稱。不過,「可食商品」與「可食」不同。這種「可食商品」的外表或味道有可能像「可食」的食物。如果用來製作「可食商品」的畜類當初是依「屠宰條例」做宰殺和品管,則這些商品將會是可食的,但實際上它們不是,所以那些想奉行猶太飲食條例的人不該受到「可食商品」這名稱的矇騙。在紐約這個猶太人為數眾多之處,餐廳被要求擺出「這裡銷售『可食』與『不可食』食物」的標示牌,讓消費者不會搞錯。
另一項關於猶太飲食條例所常聽到的錯誤觀念,是以為有「『可食』醃瓜子」這回事。實際上,所有的醃瓜子都是「可食的」,因為所有做為醃製材料的水果與蔬菜都是「可食的」。那些被稱作「『可食』醃瓜子」的醃瓜子只不過是經過蒔蘿或蒜頭的加工處理,再混入俄國或波蘭裔猶太人所喜愛的調味料所製成。由於大部分的美國猶太人都移民自俄國及東歐,而他們經常拿這種醃瓜子配著「可食」肉類一起吃,結果這種醃瓜子就被稱作「『可食』醃瓜子」。它雖然美味可口,卻不因此更為「可食」。
對某些奉行飲食條例的猶太人來說,這些條例的基本規定可藉由更嚴格的遵行而得到加強。對這些猶太人來說,遵行教儀性的屠宰是不夠的。猶太律法要求,在動物被屠宰之後,必須仔細檢查牠是否健康並適合人食用。猶太律法准許動物帶著些許的瑕疵。舉例來說,某使動物的肺部可能帶著經認定對食用並無大礙的裂紋,但最嚴格的猶太飲食條例奉行者卻宣稱,只有肺部圓潤、無痕,因而讓人對其肉品適當性毫不質疑的動物才是「可食的」。這種通過超嚴苛檢查的肉類被稱為「光鮮可食」 (glatt kosher)。Glatt 一字源自意第敍語,意思是「光滑圓潤」。那些只吃 glatt kosher 的猶太人破形容為只吃「光鮮」。
Glatt 專指肉類而說,而且一反商品廣告的宣傳,在現實中並沒有所謂的glatt 奶製品。不過,最嚴格的猶太飲食條例奉行者仍對自己所吃的乳製品有特別的要求。
從擠奶開始到產品加工完成為止,所有的牛奶及奶製品都經過仔細地監看與品管,以確保它們沒碰過任何的肉類或肉製品。但最吹毛求疵的猶太飲食條例奉行者會進一步要求,乳牛必須被嚴格監看,以確保牠不吃到任何「不可食」的食物,以及牠的牛乳不會混雜了任何 「不可食」的奶。
他們也對乳酪的生產嚴加控管。硬乳酪的製造大多包含讓牛乳在小牛胃膜裡形成凝結這道程序。除非這道手續被嚴加控管,否則會被視為以「不可食」動物的胃膜來製造乳酪,因而造成產品「不可食」。嚴格的猶太飲食條例奉守者想確保,使用的胃膜是出於「可食」的動物,亦即該動物必須是按「屠宰條例」來宰殺,其胃部並經過適當處理及完全烘乾,如此才能接受所製作出來的乳酪為「可食」。
近來,人們已研發出不使用小牛胃膜即可製造乳酪的技術。這些非牛胃膜所製造出來的乳酪已經成了最高等的「可食」乳酪,原因是不管品管過程有多麼吹毛求疵,生產這種乳酪產品根本不再需要透過母牛的身體。
這種最嚴格的乳製品生產過程被稱做「以色列乳品」chalav Yisrael:又譯作「猶太人乳品」)。這種「以色列乳品」的產品標示足以擔保,產品本身是按照最嚴格猶太飲食條例所製進的。
那些作風較開放、但同樣執著於飲食條例的猶太人並不認同食品「光鮮可食」(glatt kosher)肉品與「以色列乳品」(chalav Yisrael)乳製品的作法。他們辯稱,有關肉品的部分,「屠宰條例」與「猶太品管」的標準原本就已夠高,因而沒必要再訂更高的標準。有關乳製品的部分,他們認為,現代生產技術再加上政府的規範,已足以確保乳品與肉品不會意外混在一起。而關於乳酪的部分,他們辯稱,既然動物的胃膜已完全烘乾,它就不再被視為食物。也因此,胃膜是否從「可食」或「不可食」動物的身上所取得,根本已不重要。
這些是在猶太飲食條例奉行者之間所產生的不同觀點與慣例;它們對同一套條例表現出不同程度的實踐,卻為此同樣值得尊敬。唯一會產生困擾的狀況是,嚴格奉行猶太飲食條例的人要求猶太商店、機構,以及在猶太節期間都只能販售「光鮮可食」的肉品與「以色列乳品」乳製品,因而控制了全社群的奉行尺度,並讓價格原已居高不下的「可食」商品更形昂貴。這點是現今猶太生活中,一個需要彼此體諒、尊重與溝通的地方。
設立猶太飲食條例的目的與動機何在?
一種很普遍的看法認為,猶太飲食條例是一套關係潔淨、健康與保健的律法。這種看法宣稱,透過遵守猶太飲食條例 -- 例如不吃豬肉(食用沒煮過或沒煮熟的豬肉容易導致嚴重的疾病)以及不將奶#咕與肉類(肉類容易腐壞,若食用則導致疾病)混在一起吃 -- 猶太人將可常保健康。
今天的醫學證明,吃或不吃某些食物確實會對健康帶來正負面的影響。「可食」的食物因著包含了大量的水果與蔬菜、對「可食」的紅肉部分做限制、要求儘可能剔除脂肪,以及多鼓勵吃雞肉和魚肉的緣故。可能會非常有益健康。
但是,「經文時期.的猶太人應該不會知道吃豬肉能導致疾病這回事,因為其它的閃族人民在當時並沒有聽說猶太人有這種發現。古時的中東地區範圍很小,如果猶太人真有了這項發現,消息是不可能被封鎖的。這就好比紐約的曼哈頓區出現了一項重大的醫學發現,則即便是欠缺便利的傳播科技,紐約的布魯克林區也遲早會聽到這個消息。同理,如果古時的猶太人其擁有與健康相關的重要飲食常識,則其他人一定早就群起倣效和應用,所有的閃族人民也一定會或多或少奉行類似 kashrut 的飲食條例。
將猶太飲食條例解釋成健康與保健的原則是一種太隨便與簡化的看法。設立飲食條例有其遠古的適切性,並在今日仍有其價值。設立 kashrut 的原因可以歸納為:
人們對上帝有關飲食的指示採取兩種回應。
有些人宣稱,上帝的心意是要人類攝取蔬菜以及動物、鳥類和魚類的肉。這項觀點是根據兩段《妥拉》經文,第一段提到:「看哪,我將遍地上一切結種子的菜蔬和一切樹上所結有核的果子全賜給你們作食物。」(創世記一章29節)另一段經文提到:「使他們管理海裡的魚、空中的鳥、地上的牲畜和全地,並地上所爬的一切昆蟲。」(創世記一章26節)根據這個觀點,既然人類被上帝賦戶管理所仍動物的權力,而《妥拉》後來又詳細列出「可食」與「不可食」的動物、魚類和飛禽,並明訂宰殺動物的規則,則動物當然與植物和水果一樣可以拿來當食物吃。
其他人則辯稱,《妥拉》明確提到人類可以吃蔬菜和水果,但沒有明確允許去吃動物。畢竟,上帝雖賜給人類管理所有動物的權能,但這並不等同准許吃畜肉。根據這個觀點,每一種包括人類、動物、魚類和飛禽在內的生物都是上帝的神聖受造物,所以不可以把動物宰了當食物吃。
按照這個理論,猶太飲食條例是一種節制食用生物的妥協規定。透過准許或禁止宰殺特定的動物、要求以最人道的方式來屠宰、規定瀝乾動物的血等等,猶太飲食條例建立了察驗與區別的標準。
根據這套條例,人類甚至不能隨意屠宰動物。當人想吃畜肉時,他必須先仔細思量要吃什麼動物,以及如何宰殺。
根據這個觀點,到世界變得更完美的那一天,每個人都會成為素食者,也沒人需要再靠吃畜肉維生。但在那更完美的世界來到之前,猶太飲食條例要求我們留意、敏覺、小心與慎選。
在「經文時期」,奉行猶太飲食條例能夠有效地將猶太人與鄰邦異教徒區別開來。
人類最親密的行為之一,是與其他人一同用餐。但 《希伯來聖經》堅持猶太人要照著規定的方法來飲食,這使得他們不可能與鄰邦不遵守「可食」條例的異教徒一起同席吃喝,免得他們受異教信仰與風俗習慣的影響。當猶太信仰從異教世界脫穎而出之後,猶太飲食條例成為將猶太人從異教徒分別出來,使他們專心跟隨獨一上帝的一條途徑。
在現代,奉守猶太飲食條例會每天至少三次提醒猶太人他的身分為何。每當猶太人用餐時,要求攝取「可食」食物,以及不可攝取在現代社會唾手可得的「不可食」食物等規定,將成為一種生動的提醒,讓人想起自己是猶太社群的一分子,以及他對服事上帝並實踐所有誡命所負的義務。
奉行猶太飲食條例能讓人看清誰是猶太人。
奉行猶太飲食條例會讓人不斷地想起,他是上帝的子民,並且他身為人類,比其它的受造物更為尊貴,因為上帝賦予了他思考、推理、記憶與做決定的能力。
動物什麼都吃,因為牠們只依從肉體的食慾,所以饑不擇食。人類卻可以透過選擇與分辨食物的內容,來展現出他高動物一等。
選擇攝取「可食」的食物就是在延續人性的光輝。
在停下來思量該選擇或拒絕何種食物時,奉行飲食條例的猶太人也可以同時飲水思源。
在現今科學昌明的時代,人類看來似乎已擁有無限的能力與才幹。他們也會因著掌握了許多東西,就忘了自己並非能力的終極來源。
因著有辦法運用創意和勞力來製造食品,人類變得容易忘記,柳橙汁不是一開始就憑空裝進鋁箔包裝裡,麵包也不是一開始就套上塑膠袋,整齊地躺在貨架上。
取用「可食」食品並紀念其得來不易,會讓人在吃每一餐時想到,宇宙的終極能力、那造出食物之生命火花的終極源頭,以及供應食物的終極源頭都並非人類,而是上帝。
我們不可對生命所得到的扶持與滋養感到習以為常,或不心存感恩。所以在吃肉以前,猶太人會停下來誦讀祝禱詞,宣告承認生命的源頭,並為著食物向上帝表達感恩。
猶太飲食條例讓人清楚自己在宇宙中的角色與目的。
最重要的是,猶太飲食條例是一套領人活出道德行為的儀節規範。
《妥拉》雖然訂出基本的飲食條例,卻沒有解釋為什麼某些動物、魚類和飛禽可吃,有些卻不可吃。它只是規定大比目魚可以吃、龍蝦不可吃,或者准許吃牛肉、卻禁止吃煙燻豬肉。
猶太飲食條例之所以要被遵守,不是因為有明確的理由,而單單是因為它來自上帝。在不清楚上帝律法的背後緣由下仍依舊去遵行,這將幫助我們養成紀律和自我節制。
一個人可以透過以下的過程來學習:
即使豬肉塊看起來、聞起來是那麼地美味可口,我卻不會去碰,因為上帝己經禁止在先。即使我餓昏了,也不會去碰火腿三明治,因為上帝已經禁止在先。一個人之所以奉行猶太飲食條例,若不是因著他得到了滿意的答案或符合邏輯的解釋,而單單只因為那是上帝所頒的律法,則他自律的能力將得到提升。
經由奉行禮儀律來培養自制的能力,就好比我因著上帝的吩咐而向豬肉塊及火腿三明治說「不!」那樣,將使我培養出我在面臨其餘道德抉擇時所需具備的相同自制能力。
比方說,我遭遇到很大的財務危機,眼前正有一大筆可以讓我解決問題的不義之財,我雖然很心動,但依舊分毫不取,因為上帝已有禁令在先。又比如我深受某個漂亮的有夫之婦所吸引,卻不會跑去和她交往,因為上帝已有禁令在先。
藉由這種透過遵行禮教所培養出來的自律性,我將有能力在需要說「不!」的倫理處境中真的這麼做。這不是因為我沒有感受到強烈的誘惑,而是因為我己經學會遵行上帝的律法。
奉行猶太飲食條例之儀節可以幫助人培養出持守道德原則所需的能力。也因此,追根究底之後我們知道,猶太飲食條例雖然龐雜瑣碎,它要強調卻不是吃的層面,而是行的層面。
猶太飲食條例是傳統猶太信仰的一個核心規範。時下猶太人持守猶太飲食條例的程度有極大的差別,做法上也樣態繁雜;然而,該套條例經由時間的淬鍊與發揚,再經過現代的持守與鞏固,依舊扮演著界定猶太人身分的角色,並且成為猶太生活模式清楚鮮明的特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