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拉比法令

由《塔木德》聖賢和猶太社區領袖頒布的法令、法規。拉比法令既可以是《塔木德》聖賢制定的對所有猶太人都具有約束力的法規和法令,也可以是猶太社區領袖為了本社區的公益而發布的有關規定,還可以是猶太組織機構為了自身事務作出的規定。由猶太聖賢制定的各項法規主要是為了使猶太生活方式適應變化了的周圍環境或面臨的新形勢。如約翰蘭‧本‧ 撒該在第二聖殿被毀後製定出的法規就是一例。拉比法令的歷史悠久,其內容還涉及禮拜儀式、青年教育、保障婦女在離婚或喪夫情況下不受經濟損失的婚約、稅收、公益金的徵集等。有些拉比法令還具有禁令性質。中世紀,猶太社區領袖常常與拉比聖賢共同製定出保障宗教生活和社區財產收入的法令。這一做法在塞法迪和東方猶太社區十分流行。19世紀以來,阿什肯納茲社區拉比已很少頒布這類法令,只有塞法迪和東方社區的領袖仍行使這樣的權力。在今日以色列,大拉比頒布法令的權力十分有限,通常只能頒布一些適用於拉比法庭的法令。凡是與民事有關的法令均由以色列議會制定和頒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