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飲食條例的具體內容

簡單來說,猶太飲食條例的基本規定如下:

1. 所有的蔬菜、水果、穀物及核果類都「可食」,因為上帝說:「看哪,我將遍地上一切結種子的菜蔬和一切樹上所結有核的果子全賜給你們作食物。」(創世記一章29節)

2. 「可食」的動物必須倒嚼(反芻)並且分蹄(利未記十一章3節)。舉例來說,牛和羊都是「可食」的動物。某種動物若既不倒嚼也不分蹄,或是兩種特徵缺一樣,就不構成「可食」的條件。譬如說,豬、狗、兔子和馬等都是非可食的動物。

       除此之外,若要成為「可食」,一隻動物必須按規定來屠宰。「屠宰條例」 (shechitah) 根源於《妥拉》《申命記》的廿章21節,之後再由拉比賢哲詳訂細節。「屠宰條例」的基本精義是以最迅速無痛,以及最人道的方法來宰殺動物。

       「屠宰」要由受過專業訓練,熟諳宰殺技巧的「教儀屠宰師」, (shochet)來執行。

       《妥拉》又明令,因著自然因素或是因遭其它動物「撕裂」而死亡的動物不可以食用(利未記廿二章8節)。「撕裂」的希伯來文terefah,而 terefah 與其縮寫tref他就成了「不有食之物」的代名詞。今天,所有的猶太食物都被區分為「可食」(kosher)或「不可食」(tref)。

       在按照「屠宰條例」進行宰殺之後仍須履踐兩個步驟,才能確保肉品成為「可食」。首先,由於血被視為生命的象徵,所以《妥拉》規定:「無論是雀鳥的血,是野獸的血,你們都不可吃。」(利未記七章26節)

       動物的血是透過「浸泡與鹽漬」的方法來清除。首先將肉浸泡水中,之後抹上粗鹽,讓殘留的血被吸收排除。肝臟一類的肉品含有大量的血,無法以浸泡與鹽漬的方法將之完全清除,因此若要被食用,動物的肝臟必須用燒烤的方式處理,以確保血液不會殘留。

       另外,動物的肥脂必須從肉品中剔盡。《妥拉》規定:「牛(譯註:公牛)的脂油、綿羊的脂油、山羊的脂油,你們都不可吃。」(利未記七章23節。這項規定的理由是,肥脂被用在古時的獻祭禮儀中)拉比賢哲們據此將禁令擴及母牛的肥脂。透過精確的宰殺技術,這條命令得以持續在現代被遵行。

       最後,肉品若要成為「可食」,還必須遵守一條特別的規定。《妥拉》記載了猶太先祖雅各返鄉與哥哥以掃見面的故事。在那以先的廿多年前,雅各為了得到長子的名分而欺騙了以掃。當時的雅各即將與兄長重逢,心中飽受過去所做所為的煎熬,之後有一晚,他必須與上帝(或者是與天使,抑或是與他自己)獨自角力。他在這場較力中佔了上風,對手於是告訴他:「你的名不要再叫雅各,要叫以色列;因為你與上帝與人較力,都得了勝。」(創世記卅二章28節)

       不過,雅各在角力的過程中受了傷,之後並成了跛子。所以《妥拉》吩咐說:「故此,以色列人不吃大腿窩的筋(很有可能是指臀股),直到今日,因為那人摸了雅各大腿窩的筋。」(創世記卅二章 33節)

       因此,即便肉品是出於可食的動物,宰殺過程又切實遵循「屠宰條例」,並且肉中的血與脂肪也被排除剔盡,但猶太人依然被禁止食用動物的後腿(或後臀)。這意謂著,從動物上半身所切下的肉(例如牛肩肉與牛胛肉)都是「可食」的,但從動物下半身所切下的肉(例如牛腰肉、牛丁骨與牛小排)都屬「不可食」。

       在肉類稀有的以色列地,拉比、教儀屠宰師、以及猶太飲食條例的控管者已經研究出一種剔除動物下半身坐骨筋(主要筋脈)的方法。他們宣稱,這種去筋的肉是「可食的」,因為它並非《妥拉》所明訂的「大腿窩筋」(大腿腱)。藉此,以色列地可食肉品的量與質都得到了提升。但是居住以色列境外的拉比與教儀屠宰師則辯稱,挑除坐骨筋的作法太花時間,成本也太高,因此依舊將動物下半身的肉品視為「不可食」。

       若要成為「可食」,肉品必須完全符合上述的要求。「可食」肉品只在這類肉品的專賣店及「可食」餐廳裡買得到,或是以認證過的「可食」肉品冷凍包裝來出售。一般超市販賣的肉品因為沒有按照「屠宰條例」來處理,因而即使出於「可食」的動物與部位,仍舊不屬於「可食」肉品。所以,即便出於「可食」的動物,但餐廳賣的烤牛肉三明治或速食店賣的牛肉漢堡都仍非「可食」,因為這些肉品有可能出於非可食的部位,抑或是未曾按照「屠宰條例」做處理。

       若想確定肉舖、餐廳或肉品包裝的內容是否「可食」,最好的方法是認明貼在食品上,由受過專業訓練之正牌拉比所認可的「可食」品管標記。「可食」「猶太飲食品管」稱作hashgachah,「猶太飲食品管師」則稱為mashgiach。

       在美國,一些知名的拉比及猶太組織(最著名的是「正統派猶太聯合會」)提供了「可食」品管,並在商品機構與食品包裝上標示特殊的記號。這些清楚易見並擁有高度信譽的標誌,能夠保證所生產的東西百分之百絕對「可食」。

3. 「可食」的禽類是指雞、火雞、鴨子和鵝這些被馴化的禽鳥。「不可食」的禽類是指兀鷹、老鷹、梟或禿鷹等野禽或肉食性猛禽(利未記十一章13-18節)。

       為了讓肉品的來源及部位都保持「可食」,宰殺禽類的方法必須同樣以宰殺動物的禮儀來屠宰。如果飛禽遭飛箭或槍彈射殺,則即便按照「屠宰條例」做處理,卻依舊不可食用。

       凡「可食」禽鳥所下的蛋都是「可食」的。凡由「不可食」禽鳥所下的蛋都是「不可食」的。

4. 「可食」的魚類必須有鳍有鱗(利未記十一章9節),例如:大比目魚、鮭魚、闊嘴魚、梭魚、鲽魚、黑絨鳕、鮪魚和鯷魚。

       一種魚若既無鰭也無鱗,或兩者只具備一項,則屬於「不可食」 (利未記十一章10-11節),例如:鯊魚、鯨魚和海豚。劍魚是一種有爭議的魚類,因為它在幼年期仍擁有魚麟,長大後卻沒有了。所以,有人認為劍魚「可食」,有些則認為不是。

       所有的甲殼類都非「可食」,例如:龍蝦、蝦子、蚌蛤和牡蠣。

       「可食」魚類不需依「屠宰條例」來處理才算「可食」,因為魚被捕上岸已經「自然死亡」。

       「可食」魚類的魚卵被視為「可食」部位,「不可食」魚類的魚卵則為「不可食」。

       在此澄清,世上並沒有「調和魚」(gefilte fish ;gefilte 是意第敘語,意為「被填塞的」)這種生物。「調和魚」廣受亞實肯拿漆人的喜愛,它是將白魚、梭子魚和鯉魚切碎相混並烹調之後所製成,經常用來作開胃菜,特別是在安息日晚上和逾越節時食用。對許多人來說,這種「調和魚」的口味確實很奇怪!

5. 所有長翅膀、用四肢爬行,或者在地上旬旬前進的昆蟲通通「不可食」(利未記十一章20節、29節)。

       雖然《妥拉》允許食用某些用腳爬行的蟲子,以及數種的蛀蟲,但由於拉比賢哲們認不出這些蟲子,因此他們最終還是決議,每種有翅膀的昆蟲都是「不可食的」。

6. 不准將肉類食品(希伯來文稱作basar;意第敘語是fleshig 或fleshik, 衍生自「肉」一字)與奶製食品(希伯來文稱作chalav;意第敘語是milchig 或milchik,衍生自「牛奶」一字)混在一起食用。

       這項禁令源自《妥拉》裡一處被申令過三次的經文:「不可用山羊羔母的奶煮山羊羔。」(出埃及記廿三章19節,卅四章26節;申命記十四章21節)。拉比賢哲們並不完全清楚這條律法的含義與目的,於是推論說,這是一條對山羊羔母表達憐憫的禁令,因為沒有任何動物會想見到牠的孩子被和著自己的奶來烹煮。

       由於很難斷定山羊羔與山羊羔母(並且牠的奶)之間有無關連,因此這條律法被擴張為:不能將任何動物(或肉類)放在奶(或乳製品)裡頭烹煮。之後,它再次被擴張為:不能將肉類與乳製品混在一起吃。於是,禁止將乳製品和肉類混在一起食用的規定就成了猶太飲食條例的核心規定。

       這個禁令爾後又被延伸為:既然乳製品與肉類不可泥在一起吃,則兩種食物也不能用同一個鍋子來調理,或是盛放在同一個盤子或器皿裡。理由是鍋子或盤子可能會有小細縫,以致殘留於縫隙內的肉類或乳製品彼此相混,造成處理過後的食物變成「不可食」。

       因此,奉行猶太飲食條例的猶太人都備有兩套鍋子與餐盤,以及兩套的刀叉湯匙,一套用來盛裝肉類,另一套則用來盛裝乳製品。玻璃餐具則因為被認定為無縫隙,因此可以輪流盛裝肉類或乳製品。

       最嚴謹奉行猶太飲食條例的猶太人會預備兩個爐子和烤箱,兩個水槽,以及兩個冰箱,以便完全將肉類與乳製品分開處理。在會堂、食堂與猶太營地等大型的猶太公共建築裡,會有兩個完全分開的廚房,一個用來處理肉類,另一個則用來處理乳製品。

       奉行猶太飲食條例的猶太人會在食用肉類與乳製品之間等候一段時間。最嚴謹的猶太人會在吃肉之後過六個小時才食用乳製品,尺度較寬的猶太人則會等待一、兩個小時。但如果是先吃乳製品再吃肉類的話,則最多只消等待三個小時,因為消化乳製品的時間沒有消化肉類的時間來得長。

       對奉守猶太飲食條例的猶太人來說,禁止同時食用肉類與乳製品的規定通常很容易遵行,因為要區別乳製品與肉製品其實很簡單。例如,食用起司漢堡、在吃牛排的時候喝奶昔,抑或是在食用烤牛肉當晚餐後吃冰淇淋當甜點,這些都是禁止的。

       但是,要確定在一般食品中是否隱藏著乳製品,就不是一件簡單的事了。舉例來說,許多麵包是和著牛奶或非脂類乾酪所製成,抑或在配方裡加入乳漿。於是乎,謹慎遵守猶太飲食條例的人就必須在吃熱狗時確認,夾熱狗的麵包是否包含奶的成分。這一來,使得當今奉行飲食條例的猶太人都鉅細靡遺地察閱食品成分說明,以便確定與肉類一起食用的麵包、捲餅、蛋糕和餅乾裡有無乳製成分。

       這種明察秋毫的做法延伸到去察究食品配方裡的油脂成分。許多食品至今仍使用動物油來製造,有時是用牛油,但多半是用豬油。這類油脂想當然爾取自「不可食」的動物(不管是豬,抑或是非按「屠宰條例」來處理的任何動物),因而不可拿來食用。奉守猶太飲食條例的猶太人會細讀食品成分說明,以便確認它們是用純植物油製作的。

       為了避免疑義及出錯,許多奉守猶太飲食條例的猶太人只從被認證的「可食」麵包店購買烘焙過的食品,並只吃那些經由合格品管師 (mashgiach)加蓋「品管」(hashgachah)戳印的商品。

       時下,精明的食品製造商會生產一些看或嚐起來都像是乳製品,但實際上卻不合奶成分的產品,或生產一些看或嚐起來像是肉製品,但實際上卻不合肉類成分的產品。諸如非乳製的牛奶、奶油、酸奶、乳酪、冰淇淋和素食漢堡等從蔬菜、黃豆、化學合成物,或日益受歡迎的豆腐所製成的食品,都讓奉行猶太飲食條例的猶太人可以吃到過去被禁止的食物。雖然這些食物不是真的,但這些產品以及其配方都深受猶太飲食條例奉行者的喜愛。

       現代學者已經確認《妥拉》禁用山羊黑母的奶烹調山羊羔此一禁今的背後動機。原因看來是,用山羊羔母的奶烹調山羊羔(或是用奶烹調肉類)是古代異教徒款待遠人,或是他們膜拜神祇的方法。由此看來,《妥拉》禁含的意思乃是:「不要用異教徒膜拜偶像的那一套來敬拜YHWH你們的上帝。」

       因著這層新的認識,我們可以辯稱,《妥拉》根本從來沒禁止將肉類與乳製品混著一起吃,也沒要求我們分出兩套的餐盤及餐具。這個論點可能使「肉類與乳製品的禁令」(the laws of basar v’chalav)遭到揚棄。然而,不管這些禁今的原始意圖為何,禁止將乳製品與肉類混在一起食用的律法已被猶太人分別為聖奉行了千百年,並已具備了獨特的猶太本色和拘束力。也因此,它們將繼續被那些委身於飲食條例的猶太人奉行下去。

7. 有些食物既非乳製品又非肉類.它們被稱作parve或pareve源自意第敘語的「中性」一字。這些食物可以軍燭食用,或是配著肉類或乳製品一起吃。

所有的水果、蔬菜、穀物與核果類都是parve。

魚也是parve。這個分類聽來奇怪,因為魚是生物,它的肉理當歸屬肉類。但拉比賢哲們卻堅持,《妥拉》禁止用山羊羔母的奶烹煮山羊羔的原始禁令,應只單單應用在動物的身上。更何況,母魚是不可能有機會見到小魚被人用母魚的奶來烹煮的。

同理,許多來自西班牙與中東的塞法迪人宣稱,禽鳥類屬於parve,但亞實肯拿漆人則把禽鳥視為肉類生物。

8. 酒的生產必須經過認證與品管,以便確認為「可食」。我們或許會以為,所有的酒既都是從可食的葡萄及其它水果(正如所有的蔬菜與水果皆然)所釀製,因此都是「可食」。但是,酒是否「可食」並不是從釀製的成分,而是從生產過程的品管與認證來判定。

       在古代,異教徒用酒來進行祭神奠酒的儀式。

       猶太信仰想確認,任何用在猶太教儀式裡的酒都沒被異教徒使用或玷污過。因此,猶太信仰要求它的禮儀用酒必須在生產過程中從頭到尾都受到品管,包括葡萄樹的栽植、葡萄的成長、收割、釀造、裝桶、裝瓶,以及最後的倒酒等所有步驟。所有的過程都必須由猶太人執行,並接受權威拉比的品管與認證。今天,酒類若要得到「可食」的認證,仍須經過這套全程品管的流程。

       傳統猶太人不管是基於禮儀或一般飲用的目的,都只喝「可食」的酒,並堅持由猶太人將酒從瓶子倒入杯中。

       時下,某些酒品製造商會在酒裡頭添加特定的化學原料當作防腐劑,而有些化學原料經常是從乳製品中取得,所以,奉守猶太飲食條例的猶太人不會在吃肉時喝這種含有奶製品添加劑的酒。

在現今的猶太生活中,有多種不同的飲食條例傳統。正統派猶太人以及許多的保守和重建派猶太人都只吃「可食」的食物。改革派運動人士起初拒絕猶太飲食條例的拘束力,但近幾年,許多改革派猶太人也開始遵行飲食條例

評多的美國猶太人保持飲食條例的精神,卻不奉行它的所有內容。有些人讓自己的家保持「可食」的規範,卻在外頭的餐廳吃「不可食」的食物。有些人會吃不可食的肉品,卻不將牛奶與肉品混著吃。有些人會避開諸如煙燻豬肉、火腿和貝類等《希伯來聖經》所明文禁止的東西。有些人根本就不遵行猶太飲食條例;他們宣稱,吃或不吃特定的食物與個人的宗教情操或委身完全無關。

某些人有心奉守「可食」的律法。或提升對猶太飲食條例的配合度,卻因「可食」商品(特別是「可食」肉品)的昂貴價格而怯步,特別是與「不可食」商品的價格比較之後,更覺奉行惟艱。由於「可食」商品的生產與品管必須照著特定的步驟進行,而且需求的市場也比較小,因而其價格一定高於大量生產與販售的超商食品與肉類。

那些忠心委身猶太飲食條例的人辯稱,飲食條例的實踐是無價的,因此他們會不計成本地加以遵行。然而,降低「可食」漸咕的們位無疑會讓原本就遵行飲食條例的人變得更輕鬆,也為那些考慮運行的人帶來更大的誘因。

持守「可食」規範的美國猶太人不斷地保持警覺,以便確保個人封飲食條例的忠實。舉例來說,熱狗;用穀物飼養牛做成的三明治、以及雞湯等大眾化食品常被冠上「可食商品」的名稱。不過,「可食商品」與「可食」不同。這種「可食商品」的外表或味道有可能像「可食」的食物。如果用來製作「可食商品」的畜類當初是依「屠宰條例」做宰殺和品管,則這些商品將會是可食的,但實際上它們不是,所以那些想奉行猶太飲食條例的人不該受到「可食商品」這名稱的矇騙。在紐約這個猶太人為數眾多之處,餐廳被要求擺出「這裡銷售『可食』與『不可食』食物」的標示牌,讓消費者不會搞錯。

另一項關於猶太飲食條例所常聽到的錯誤觀念,是以為有「『可食』醃瓜子」這回事。實際上,所有的醃瓜子都是「可食的」,因為所有做為醃製材料的水果與蔬菜都是「可食的」。那些被稱作「『可食』醃瓜子」的醃瓜子只不過是經過蒔蘿或蒜頭的加工處理,再混入俄國或波蘭裔猶太人所喜愛的調味料所製成。由於大部分的美國猶太人都移民自俄國及東歐,而他們經常拿這種醃瓜子配著「可食」肉類一起吃,結果這種醃瓜子就被稱作「『可食』醃瓜子」。它雖然美味可口,卻不因此更為「可食」。

對某些奉行飲食條例的猶太人來說,這些條例的基本規定可藉由更嚴格的遵行而得到加強。對這些猶太人來說,遵行教儀性的屠宰是不夠的。猶太律法要求,在動物被屠宰之後,必須仔細檢查牠是否健康並適合人食用。猶太律法准許動物帶著些許的瑕疵。舉例來說,某使動物的肺部可能帶著經認定對食用並無大礙的裂紋,但最嚴格的猶太飲食條例奉行者卻宣稱,只有肺部圓潤、無痕,因而讓人對其肉品適當性毫不質疑的動物才是「可食的」。這種通過超嚴苛檢查的肉類被稱為「光鮮可食」 (glatt kosher)。Glatt 一字源自意第敍語,意思是「光滑圓潤」。那些只吃 glatt kosher 的猶太人破形容為只吃「光鮮」。

Glatt 專指肉類而說,而且一反商品廣告的宣傳,在現實中並沒有所謂的glatt 奶製品。不過,最嚴格的猶太飲食條例奉行者仍對自己所吃的乳製品有特別的要求。

從擠奶開始到產品加工完成為止,所有的牛奶及奶製品都經過仔細地監看與品管,以確保它們沒碰過任何的肉類或肉製品。但最吹毛求疵的猶太飲食條例奉行者會進一步要求,乳牛必須被嚴格監看,以確保牠不吃到任何「不可食」的食物,以及牠的牛乳不會混雜了任何 「不可食」的奶。

他們也對乳酪的生產嚴加控管。硬乳酪的製造大多包含讓牛乳在小牛胃膜裡形成凝結這道程序。除非這道手續被嚴加控管,否則會被視為以「不可食」動物的胃膜來製造乳酪,因而造成產品「不可食」。嚴格的猶太飲食條例奉守者想確保,使用的胃膜是出於「可食」的動物,亦即該動物必須是按「屠宰條例」來宰殺,其胃部並經過適當處理及完全烘乾,如此才能接受所製作出來的乳酪為「可食」。

近來,人們已研發出不使用小牛胃膜即可製造乳酪的技術。這些非牛胃膜所製造出來的乳酪已經成了最高等的「可食」乳酪,原因是不管品管過程有多麼吹毛求疵,生產這種乳酪產品根本不再需要透過母牛的身體。

這種最嚴格的乳製品生產過程被稱做「以色列乳品」chalav Yisrael:又譯作「猶太人乳品」)。這種「以色列乳品」的產品標示足以擔保,產品本身是按照最嚴格猶太飲食條例所製進的。

那些作風較開放、但同樣執著於飲食條例的猶太人並不認同食品「光鮮可食」(glatt kosher)肉品與「以色列乳品」(chalav Yisrael)乳製品的作法。他們辯稱,有關肉品的部分,「屠宰條例」與「猶太品管」的標準原本就已夠高,因而沒必要再訂更高的標準。有關乳製品的部分,他們認為,現代生產技術再加上政府的規範,已足以確保乳品與肉品不會意外混在一起。而關於乳酪的部分,他們辯稱,既然動物的胃膜已完全烘乾,它就不再被視為食物。也因此,胃膜是否從「可食」或「不可食」動物的身上所取得,根本已不重要。

這些是在猶太飲食條例奉行者之間所產生的不同觀點與慣例;它們對同一套條例表現出不同程度的實踐,卻為此同樣值得尊敬。唯一會產生困擾的狀況是,嚴格奉行猶太飲食條例的人要求猶太商店、機構,以及在猶太節期間都只能販售「光鮮可食」的肉品與「以色列乳品」乳製品,因而控制了全社群的奉行尺度,並讓價格原已居高不下的「可食」商品更形昂貴。這點是現今猶太生活中,一個需要彼此體諒、尊重與溝通的地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