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羅馬人 (Romans)

「羅馬人」在新約聖經裏泛指取得羅馬公民權的人。耶穌基督降生前後,羅馬帝國的版圖很大,幾乎西歐、南歐、西亞、北非等地中海沿岸地區,都在羅馬的統治之下。根據公元前248年定立的頗鳩來卡(Porcius Laeca)律法,甚至高級官吏都不能任意囚殺羅馬公民。如果要把享有公民權的羅馬人判處死刑,須經國民議會通過。在判處過程中,被告人如果聲明自己是羅馬人,就不能立即判決,必須經過審查,交由國民議會決定後才能執行。後來民權轉而歸屬於皇帝,便由皇帝審查後決定。所以保羅受到拷打前後,一提自己是羅馬人,主管的官吏都非常害怕(徒16∶37—39;22∶25—29)。保羅在該撒利亞受審時,要求上告於該撒(羅馬皇帝),乃是行使他作爲羅馬人的法定權利。而且巡撫非斯都等人立即表示同意保羅上告,也是有法律約束的(徒25∶11—12)。最初,只有居住在羅馬城的人,才有被稱爲羅馬人的特權。其後擴大到意大利大部份地區。再以後又擴大到意大利半島以外的地方。到了公元前約二百年時,羅馬全國人民都可以稱爲羅馬人。後來不分任何種族,不論生在任何地方,只要取得羅馬公民權,都叫羅馬人。那時爲羅馬效力的,可以改籍爲羅馬人,或者花些錢財,也能買得羅馬公民權。千夫長呂西亞便是「用許多銀子,才入了羅馬民籍」的。但保羅生下來就是羅馬人(徒22∶28),這說明保羅的父親早在保羅出生前,就取得了羅馬人的公民權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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