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耶和華是良善的神、和平之君。但爲何歷代志上5:22 要說戰爭是出乎神?申命 記20 章亦記載神對戰爭進行方法的命令;出埃及時,以色列人甚至說「耶和華 是戰士」(參出15:3)。

歷代志上第5 章記載了一次戰役,是流便、迦得及瑪拿西支派將約但河東異教徒 的居民趕走,佔領此地。這章經文的鑰節是22 節:「敵人被殺仆倒的甚多,因為 這戰爭是出乎神。」

要研究本文所針對的問題,必須細察本問題背後的幾個假設,方能瞭解這條問題 是否合理。絕不抗拒罪惡,是否就彰顯了神的良善?我們能否說,好的外科醫生 不會割除毒性腫瘤的組織,而只讓病人躺在床上,受苦至死。假如警察部隊無所 事事,絕不阻止罪惡發生,任讓持槍行劫、強姦者、縱火暴徒及其他凶徒作奸犯 科,擾亂社會安寧,我們是否會稱讚警察部隊呢?假如神禁止他的子民保護妻子 兒女,任由妻子被酗酒的凶徒搶去或勒死,容讓凶徒將孩子擲向牆壁,頭破血流 而死。那麽,神稱得上良善嗎?現今社會,人類都受到律法保障,相信沒有任何 政權會容許凶徒犯罪作亂,而剝奪了公民自衛的權利。若天國子民不准自衛,就 再沒有更有效的方法去提高撒但的權勢及地獄的權能了。假如有某個神只命令信 徒在面對罪惡時也採取不抵抗主義,那麽,我們很難想像這個神只會被稱爲「良 善」!假如一個本來是秩序井然的社會解除了所有警察部隊,或某個國家被禁止 設立防衛部隊;社會就必然大亂,而國家亦無從保持國民的安全及自由了。因此, 一位良善的神必須賦予他的子民有自衛權。假如他任由世界被恐怖活動顛覆,血 腥暴力事件不被禁止制裁,向外侵略擴張不被阻壓,那麽,這位神一點也不良善。 由創世記至啟示錄,聖經都教導我們要適當而負責任地作自我防衛的措施。

不單如此,神甚至會命令他的子民對某些邪惡及道德敗壞的外邦民族施行審判,完全 滅絕。耶利哥城就是一個好例子(參本書於約書亞記6:21 的討論)。申命記第20 章記載了在戰爭時要遵守的措施,目的是使以色列人本著公義和公平,以恩慈的 態度來使用刀劍。正因如此,申命記二十章恰當地反映了神的良善。戰爭之前, 官長宣佈免負戰爭義務的條件(20:5-7),甚至只是因爲害怕上戰場,而沒有免 戰條件的人,也不用承擔爲國爭戰的責任(第8 節)。異教軍隊會一聲不發掠地 攻城,不容敵人有機會表示投降(參撒上11:2-3,30:1-2),但神命令以色列在攻 城之前,要給該城投降的機會,以不流血方式使這城成爲以色列的附庸,使這城 免被屠殺毀滅。還有,城內的婦女及孩子免受死刑,以色列人可以取爲掠物,但 亦因此要保護婦孺(20:14)。只是迦南地內那些道德淪亡的居民要被滅絕,因爲 若不將他們剷除,肯定會令以色列本身的道德及屬靈標準下降(參16-18 節,這 種令以色列人敗壞的影響,在士師時代就清楚顯示出來了。參士2:2-3,11-15)。 根據新約聖經的描述,士兵乃一種尊稱(參太8:5;路3:14;徒10:1-6,34-35)。 保羅在提摩太后書,以當兵不被世務纏身來比喻基督徒應該盡忠於向神的委身 (提後14)。在這節經文裏,保羅絕無貶抑當兵的含意。在以弗所書6:11-17,保 羅指出一個屬靈的戰士爲神爭戰時,要配上屬靈的兵器。綜觀新約聖經,從沒有 指出「良善」的神會要求他的追隨者採取不抵抗主義。(欲瞭解對於這問題更詳 盡的討論及聖經證據,可參G.L. Archer, “Does Pacifism Have a Scriptural Basis? ”The Evangelical Beacon 〔December 28, 1971〕: 4-6。)

本文選自 艾基新著,《聖經難題彙編》(香港:角聲,19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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