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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誡中的第二條誡命,如何能與刻繪於會幕及聖殿的圖像化的裝飾和諧一致? (王上6:1-38 ,7:13-51;出 25-27)

第二條誡命是針對拜偶像的罪。不可爲著崇拜的目的或以爲有任何神性之處而雕 刻偶像或什麽形像,「彷佛上天、下地,和地底下,水中的百物」(出 20:4-5 )。 第一條誡命記載「除了我以外, 你不可有別的神」(20:3 ); 第一條與第二條誡命的關係十分密切,使我們得以完全瞭解這項禁令的真正意思。第五節繼續記載這 項誡命,「不可跪拜那些像,也不可事奉他」。換言之,無論任何東西,或由人手 所造之物,人類都不可視他們爲超自然或神聖而崇拜它。上述經文清楚地指出神 的意思。出埃及記 25:18,20 特別指出:「要用金子錘出兩個基路伯來,安在施 恩座的兩頭…… 二基路伯要張翅膀,遮掩施恩座,基路伯要臉對臉,朝著施恩 座」。

在所羅門建造的偉大的聖殿裏,內殿由兩個基路伯守護著,這兩個基路伯各有十 五或十八尺高(「十肘」),翅膀伸展出來亦有十肘(王上 6:23-27)。一般人不能看見這兩個基路伯,因他們在至聖所裏面,有一層幔子隔著,使崇拜者不能看見 裏面的情況。這樣,兩基路伯就不會成爲崇拜者的對像。不過,在聖所的牆上, 沿著棕樹 和初開的花都刻有基路伯的圖像(6:29 、32)。然而,在聖所的牆上、 棕樹、初開的花及基路伯都是重復地出現,構成了裝飾的圖案;明顯可見,這些 圖案不會成爲崇拜者的物件。因此,這類裝飾與第二條誡命沒有衝突之處。

本文選自 艾基新著,《聖經難題彙編》(香港:角聲,1987)

關鍵詞: 十誡 / 第二條誡命 / 拜偶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