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聖經難題 > 舊約難題 > 索引
因爲聖經是記錄人類墮入罪裏的情況的一本書,亦因爲人類社會裏實在有太多暴 力及流血事件,故此,殺人之事無疑時常會在聖經中出現。我們之所以感到如此 的混淆,是因爲大部份的英文版聖經都把出埃及記20:13 翻譯得頗爲含糊,導人 思想錯誤。第六誡裏,希伯來原文用了一個特別的字來表達謀殺的意思(rasah) ; 這條誡命應翻譯爲「不可謀殺」。謀殺這詞的意思,並非包括了所有取去人類生 命的殺人方式(英文聖經卻是這個意思),也不表示禁止殺死那些犯謀殺罪的人。 出埃及記21:12 記載:「打人以至打死的,必要把他治死。」這節經文記錄了一 項特別的命令—— 將謀殺犯處以極刑,乃爲要符合創世記9:6 的原則:「凡流人 血的,他的血也必被人所流,因 爲神造人,是照自己的形像做的。」
聖經記載人類的歷史,縱貫整本聖經,流血及暴力的事件常有出現;然而,聖經 從未用允許贊成的語調來記錄這等事情。聖經亦有記載一些特殊的情況,以色列 人服從神的命令,把整個地區(如耶利哥)或整族人(如亞瑪力人)殲滅。在這 種比較特殊的情況下,遭殺的人都是非常墮落及道德敗壞的,若容許他們繼續存 在,必會在神子民中間産生了敗壞的影響,引誘神的子民犯罪。正如醫生爲病人 施手術,把危險的腫瘤割去;同樣,神使用以色列人除去人類中惡毒的分子。
至於將動物作爲祭牲這個問題,這是崇拜的方式,象徵神的兒子將要被釘在十字 架上的犧牲。在亞當的時候,神已教導了將動物用於獻祭的事情,到了神藉摩西 所頒下的律法中,便清楚地列明獻祭的程式和方法了。「若不流血,罪就不得赦 免了」(來 9:22 )。
本文選自 艾基新著,《聖經難題彙編》(香港:角聲,198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