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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誡頒佈後,爲何在以色列人中仍有重婚?

第七誠指出:「不可姦淫」(出 20:14)。亞伯拉罕的妻子撒拉,把夏甲送給亞伯拉罕,在夫妻的床第之事上代替自己;這事情對身爲族長的亞伯拉罕有何影響呢? 雅各不只娶了利亞和拉結,還與她們的婢女辟拉和悉帕同房,養育了兒子;這事 又對雅各有怎樣的影響呢?十誠在族長時代之後的五百年才頒下,可能減輕了他 們重婚所犯的罪。然而,大衛王又如何呢?他生活於十誡頒下後 400 年的時代。 撒母耳記下12:7-8 的而且確地記載了神「將你(指大衛)主人(指掃羅)的妻 交在你懷裏」,難道神也允許人重婚嗎?在馬太福音19:9 ,耶穌清楚地說出了一 夫一妻的教訓,他亦同時指出,自人類起始的時代開始,神的心意已是使人類維 持一夫一妻的婚姻生活。然而,耶穌的教訓如何能與上述舊約的記載和諧一致 呢?

基督指出,創世記2:23-24已顯明了,神願意人類擁有的是一夫一妻的婚姻生活。 根據聖經記載,亞當看見他的妻子夏娃後:「那人說:『這是我骨中的骨,肉中的 肉』……因此,人要離開父母,與妻子連合,二人成爲一體」。假若男人擁有超 過一個妻子,他又怎能與其中一個妻子構成一體呢?這一點在以弗書5:23 的類 比中,可清楚地表明出來:「因爲丈夫是妻子的頭,如同基督是教會的頭,他又 是教會全體的救主」。這段經文的含意是:只有一個真的教會,她與那在天上的 新郎的關係,就像妻子與她丈夫的關係一樣。基督並非多間不同的教會的元首; 他只有一個身體(而不是多個身體),因此,他唯一的身體被視爲一夫一妻婚姻 制度的原型,一夫多妻或一妻多夫是絕對被禁止的。

考查聖經便會察覺,任何的重婚或納妾事件隨之而來的便是不能遵從神原來的模 式或計劃。出現於創世記中的第一次一夫多妻的事件,主角是瑪土撒利的兒子拉 麥。拉麥以血腥的手段對付那些與他有過節的人,還向兩位妻子誇耀自己的勇敢 (參創4:23-24 迹迹 )。在拉麥的事 以後,聖經便沒有記載一夫多妻的事 ,直至亞伯拉罕的時候才再有記錄。

亞伯拉罕的情況中,撒拉的地位由始至終都是亞伯拉罕的唯一合法妻子,在她有 生之年,情況都沒有改變。然而,當她深信自己沒有生育能力時,她把婢女送給 亞伯拉罕,在夫婦間床第之事上代替自己。撒拉這樣做,意思是使夏甲成爲亞伯 拉罕的妾,而非他的合法妻子。但這個「幫助。神達成他以前許下的諾言的意圖 (神曾應許一個大國要從亞伯拉罕而出),卻 爲亞伯拉罕日後的家庭不和、妒忌、 紛爭種下禍根。夏甲及其子以實瑪利至終都要離開亞伯拉罕(創21:12-14 )。

亞伯拉罕的兒子只娶了一位妻子利加百,終其一生,以撒都以用情專一的態度對 待利百加。不過,他的兒子以掃卻不一樣了,以掃的行爲傷透了父母的心,他娶 了兩位妻子,兩位都是異教徒,婚姻已取代了以掃心中的信仰(創 26:34)。後來, 以掃又娶了叔父以實瑪利的女兒瑪哈拉爲妻,接著又與阿何利巴瑪成親(創 28:9 , 26 )。因著以掃在這方面的表現,以掃不能作 爲日後信徒效法的榜樣。

至於雅各,他所屬意的只是一個女人,即拉班的女兒拉結。但由於拉班巧施詭計, 雅各跌入圈套而娶了拉結的姊姊利亞,之後才娶得拉結爲妻。後來,兩姊妹在生 孩子的事情上發生了爭執,她們走上了撒拉曾走過的錯誤路線,各自將婢女辟拉 和悉帕送給雅各,在床第之事上取代她們的位置。雅各本身根本不希望成爲一夫 多妻制的主角,他只是愛上了拉結,但事情接二連三地發生,終使四個女人成爲 他的妻子,各自爲他誕下了兒女。這四組兒子當然成爲以色列十二支派的始祖, 而神亦滿有恩典地接納了他們,使他們有份參與神的計劃一一使亞伯拉罕的後裔 繁多。然而,雅各的家庭生活初時也不甚愉快,充滿著妒忌、紛爭、野蠻與錯誤。

處理舊約中重婚的問題,並不是一件易事。我們不能將重婚視作等同於犯姦淫 罪,因爲若嚴格地根據法律,重婚便犯了十誡中的第七誡。舊約時代的男性若娶 第二位妻子,他有義務對待第二位妻子像對待第一位一樣。因此,大衛的所有妻 子都可以說是「大衛太太」。男人必須以珍愛的態度對待他的妾,用所有的方法 來支援她及提供她所需要的一切。至於與別人的妻子有不合法的關係,卻屬於截 然不同的另一回事了。先王的妻妾通常都被交付予王的繼承人,他要小心地照顧 和保護她們;掃羅王和其他王的妻妾都是這樣地受到看護。否則,若有人與先王 的妻或妾結婚,這人在律法上有權要求繼承王位(當所羅門王知道亞多尼雅計劃 娶大衛王最年青的妻子爲妻時,他非常震驚;所羅門王認爲亞多尼雅這個請求是 推翻他的陰謀的一部份[參王上 2:22 ]。我們從上文已瞭解所羅門王這番表現的 原因了)。爲著這個原故,有法例規定,女性一旦成爲王的配偶(無論是皇后, 第二位妻子或妾),縱然王去世了,王的配偶也有權利保持自己的身份。王死後, 其繼承者便接收先王的妻妾;然而,兒子通常以尊敬的態度奉養母親,總比犯亂 倫罪好。

事實上,重婚違背了神的心意及理想;基督也指出,神容許人這樣做,是因爲「人 的心硬」(參太 19:8 )。特別是身 爲君王的,若第一位妻子沒有兒子,這王朝便會中斷了。於是,國家便陷於內戰,有流血事件發生,而國勢便日漸衰落。因此, 神容許君王擁有超過一位妻子。當然,聖經偶然亦會記載平民擁有兩位元妻子, 撒母耳的父親以利哈拿就是一個例子。隨著時間的流逝,神的子民在婚姻的事上 亦更明瞭神的旨意。於以色列人被擄以後所寫成的書卷,已不見從巴比倫被擄之 地歸回後的猶太人有重婚的事情(約主前537 年),到了基督的時代,一夫一妻 已成 爲希臘、羅馬及猶太人社會的規例。而基督所堅持的「一體」這原則的婚姻 (這原則在一夫一妻的情況下才會有意義),亦被他的同胞所接納(參太 19:5-6 )。

賈詩勒曾經撮述了聖經對於這條問題所採取的立場,他的撮述是頗佳的,現輯錄 如下:

縱然是在舊約裏,也有爲數衆多的證據去證明重婚並非神爲人類而有的理想。從 多個角度看來,人類應奉行一夫一妻的原則,這才符合神的理想,聖經在這方面 的立場是顯而易見的。
(1 ) 神只爲亞當造了一個妻子,爲人類整體設立了理想的先例。
(2 ) 聖經首先提及重婚,是作爲那罪惡滔天的該隱式文明的一部份(參創 4:23 )。
(3 ) 以色列的衆領導者多設立妃嬪:然而,神會清楚地禁止他們這樣做。「他 也不可爲自己多立妃嬪,恐怕他的心偏邪」(申 17:17)。
(4 ) 聖人成爲重婚者,他要爲自己的罪付上代價。列王紀上 11:1 ,3 記載:「所羅門王…… 寵愛許多的外邦女子……這些妃嬪誘惑他的心。」
(5 ) 舊約記載重婚的事情時,其上文下理都與罪惡有關。亞伯拉罕與夏甲成 婚,無疑是出於不信的屬肉體的行動(創16:1-2 )。當大衛娶亞比該及亞 希暖爲妻時,都不是在靈性的高峰裏(撒上 25:42、43 )。雅各娶利亞及拉 結時,情況也一樣(創 29:24、28)。
(6 ) 重婚者的婚姻都說不上合乎理想,兩個妻子中,必有一人懷著妒忌的心 情。雅各比較喜歡拉結而冷落利亞;以利哈拿有兩位妻子,其中一位妻子 認爲另一位與她作對,「就作他的對頭,大大激動他,要使他生氣」(撒上 1:6)。
(7 ) 當聖經提及重婚時,並非用祈使式語法,而是用條件式的用字,「若另娶 一個,那女子的吃食、衣服、並好合的事,仍不可減少」(出 21:10)。從 道德的角度來看,重婚並非理想的婚姻生活;然而,重婚者處理家庭的事 情時,必須合乎道德的標準。(摘錄自Ethics: Alternatives and Issues [Grand Rapids:Zondervan, 1971],pp.204-5 )

本文選自 艾基新著,《聖經難題彙編》(香港:角聲,1987)

關鍵詞: 十誡 / 重婚 / 不可姦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