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希伯來人何以要被責作奴僕和穿耳朵?(出21:2 ,6)

在古代的世界各國中,多有畜養奴僕的事,甚至奴僕的人數要比主人多數倍以 上,其奴隸制度,一般認爲是勞役體系的基礎。主人爲了怕奴僕(隸)背叛自己, 所以常嚴厲的虐待他們,在摩西的律法上,也准許以色列人中間有奴隸情況的存 在。論到奴僕(隸)的事,無非是要改良當時虐侍如僕(隸)的惡風,因爲以色 列人在埃及時也曾作過奴僕(隸),受過埃及人的虐待。摩西律法論到「你若買 希伯來人作奴僕,他必服事你六年,第七年他可以自由,白白的出去」(2)。希 伯來人作奴僕的緣故,可能是因他們窮乏,有債要還(利25:39);或是因他從偷 盜被拿(出 22:3 ),或是由於父母把他賣了(出 21:7 ;尼 5:5)。他雖然由於這些原因作了奴僕,但仍保有其人格的權利,六年過後,或者是在未到六年而巧遇禧 年的時候,他就可以重獲自由了(利 25:10;39-41)。至於他的妻兒、家室,及 以後他的終身去留之事,在律法上都容許有自擇的權利(出 21:3-11;利 25:39-43; 申15:12-18 )。倘若他不願意自由出去,還要服事主人,主人就要「帶他到門前, 靠著門框,用錐子穿他的耳朵,他就永遠服事主人」(6;參申 15:17)。這門框表示他是自願服事那一家的。用錐子穿耳朵,乃是樂意聽從,時常服事的標記(參 腓2:6-7;詩 40:6 ;加6:17 )。

本文選自 李道生著,《舊約聖經問題總解下》(香港:浸會出版社,1985)

關鍵詞: 希伯來人 / 奴僕 / 穿耳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