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究竟利未人是在三十歲(民 4:3)、二十五歲(民 8:24 )抑或二十歲(拉 3:8)時, 開始在會幕或聖殿中任職?

民數記4:3 清楚地指出:「從三十歲直到五十歲,凡前來任職在會幕裏辦事的, 全都計算。」利未人必須到達三十歲,才可參與會幕的事奉,包括協助祭司搬運 及保養會幕裏的設備及器物。

然而,到了民數記 8:24 ,卻有如下關於會幕裏事奉的記載:「利末人是這樣,從 二十五歲以外,他們要前來任職,辦會幕的事。」詹麥臣認爲:「利未人於二十 五歲時,於會幕裏充當學生,或作試用期的職員,接受年長的利未人的監督或教 導。到了三十歲時才正式任職於會幕,負責自己那部份的工作」(參 Jamieson-Fausett-Brown, Commentary )。將兩段經文細心地比較,才得出這個解 釋;這解釋看來也十分合理。利未人這情況類同於聖經學院的學生接受訓練;在 學生被賦予完全的聖職,有權替信徒施洗及主持婚禮之先,也要受訓。

在受訓的五年內,年輕的利未人有機會觀察正式任職的利未人工作,得知移動燈 檯、陳設餅桌及祭壇的正確方法,亦可學習會幕中各種器具應置於何處。此外, 尚有其他雜務,諸如清楚會幕的地面,還有協助在祭壇上獻祭的崇拜者。年青時 代的撒母耳是一個明顯的例子,當他未足二十歲,而且還是個小孩子時,就參與 上述工作;他特別負責服待以利(參撒上 3:1)。由此看來,就算利未人不夠二十 五歲,進入會幕學習,卻還有其他許多種類的工作可供未夠年齡的利未人參與。

至於以斯拉記3:8 所提及利未人開始參與工作的年齡是二十歲;要研究這個問 題,必須要詳細考慮兩個因素。第一點:以斯拉記二章四十節及尼希米記7:43 均記載,從巴比倫歸回的利未人只有74 名。然而,返回耶路撒冷的殿役及守門 人卻 爲數衆多,有 4,289人(參拉2:36-39)。利未人的數目不能應付當時工作上 的需求,所以,指派較年輕的利未人參與工作(即是說:二十至二十五歲的利未 人也被包括在內)是適合的,因爲這樣才有足夠數目的利末人,監督重建聖殿的 工作。

第二點:以斯拉記 3:8 所提及的利未人,其實沒有參與崇拜及獻祭的工作,他們 只是充當建殿工程的指導者及工頭。當時聖殿尚未建成,利未人不可能在殿內正 式任職;因此,根本沒有所謂「小於二十五歲」的問題。由上述解釋看來,三段 經文所提及的三種年齡上的限制,並非互相衝突,因爲三段經文中的利末人擁有 不同程度的權力。

本文選自 艾基新著,《聖經難題彙編》(香港:角聲,19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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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 利未人 / 三十歲 / 二十五歲 / 二十歲 任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