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亞伯拉罕是否娶了他的妹子為妻?合理麽?(創 11:29~31 )

亞伯拉罕(意多國的父)的原名叫亞伯蘭(意即崇高的父),神給他改名亞伯拉 罕(創 17:3-6 ),其父他拉生了亞伯蘭、拿鶴、哈蘭等三個兒子(11:26)。哈蘭生了兒子羅得和密迦、亦加這兩個女兒。拿鶴的妻子是密迦,亞伯蘭的妻子是撒萊 (王后之意,11:29-30 ;24:15;12:11,17 ;16:1 )。撒萊後來被神改名 爲撒拉(意即公主,17:15)。撒萊比亞伯蘭小了十歲(17:17)。據猶太人的傳說,亦迦亦名撒萊,拿鶴已經娶了他自己的侄女密迦爲妻,亞伯蘭也是照樣娶了他自己的侄女亦迦 爲妻(11:29-30 )。他拉是帶著他的兒子亞伯蘭和兒婦撒萊出吾珥的(11:31)。

如此看來,撒萊也是他拉的後裔,況且亞伯蘭也實在稱她爲「我的妹子,是同父異母的,後來作了我的妻子」;就是撒萊也稱亞伯蘭是她的哥哥(20:2 ,5,12)。 我們從經上這些明顯的記載,可知亞伯拉罕確是娶了他的妹子(或稱侄女)爲妻, 在上古時代,尚未有建立婚姻的倫理制度以前,兄妹的通婚,或是與侄女的通婚, 是無可厚非的(參出6:20 )。摩西傳佈律法以後,神就特別禁止這種同血統的婚 姻(利18:9-12)。

本文選自 李道生著,《舊約聖經問題總解下》(香港:浸會出版社,19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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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 亞伯拉罕 / 撒萊 / 兄妹通婚 / 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