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聖經雖然叫我們要用愛心待人,但按聖經的記載看來,基督徒仍是可以當兵的。 因為:
1. 聖經中所記載的第一次戰爭,是在創世記第 14 章,當時有四個王與五個王 兩大聯盟而爭戰,其後因爲所多瑪蛾摩拉這一邊的五王聯盟打敗了,以致 亞伯拉罕 的侄兒羅得也被俘擄去了,於是「信心之父」的亞伯拉罕也被逼 介入這場戰爭,他帶著家裡精練的壯丁 381 人追擊四王的聯軍,將羅得救 回,這些「壯丁」雖然不是國家的「兵」,但在當時部族時代來說,這些壯 丁實際上就等于現今的「士兵」了。
2. 以色列人出埃及時,神親自吩咐摩西要數點以色列人的男丁,凡二十歲以 外能打仗的人都被編成軍隊,這件事詳細地記載在民數記第 1、2 章,以色 列人是神的選民,如果神把以色列人編成軍隊準備打仗,則基督徒當兵應 該是可以的。
3. 新約使徒的書信中,常教訓信徒對國家應盡當盡之義務,如:
羅馬書 13:1 說:「在上有權柄的,人人都當順服他;因為沒有權柄不是出於 神的,凡掌權的都是神所命的。」下文 7 節又說:「...... 當得糧的,給他納 糧,當得稅的,給他上稅;...... 」當兵既是國民對國家當盡的義務,基督徒 當兵當然是可以的。
其次,如果基督徒當了兵,在戰場上殺了人,是否犯十誠呢?這問題其實 不單是基督徒的問題,乃是一切當兵的人的問題。我們應當留心當初神藉 摩西頒布十誠時, 曾否應用在國與國之間的互相擊殺方面,或是只用于民 間的社會道德方面,便可以知道「十誠」究竟是神賜給以色列人百姓彼此 之間的道德律,或是給他們作爲國家 對待鄰國的典章。我們就可以知道士 兵射殺敵人算不算犯十誡了。
就在摩西頒布十誡之前不久,便曾引領以色列人和亞瑪力人爭戰(出 17:8-16), 在頒佈十誡之後,以色列人到了迦南之邊界迦低斯時,曾因聽聞探子報的惡 信 大大怨言而受神的重罰。那一次受罰的主要原因,不是攻擊敵人,乃是不敢向前 攻擊敵人(民 13:31,14:1-12)。此後,在他們飄流曠野的 38 年之中也打了不少 次仗,殺死過不少敵人。但摩西從來沒有一次認爲那些擊殺敵人的士兵是犯了十 誡之罪。倘若十誡中的「不可殺人」是通用在戰場上之士兵的,怎麽宣 布十誡 的摩西絲毫不覺得他自己違犯了自己所曾宣布過的十誡?而且以後還一再重覆 地宣佈十誡以提醒以色列人不可觸犯?
當時以色列人不肯進攻迦南的仇敵時,雖然大發怨言,一同攻擊摩西,爲却 何沒 有一人以十誡中曾經說" 不可殺人"爲理由而拒絕殺敵?但另一方面,摩西對于民 間 却 故意殺人的 要把他治以死罪,如民數記 35:16 說:「倘若人用鐵器打人,以 致打死,他就是故殺人的,故殺人的必被治死。」
由此可見十誡中的「不可殺人」是指私人間的兇殺,不是指士兵在戰場上對敵人 的擊殺。
至於當了兵的基督徒,也並非不可以用愛心對待人的,比喻善待俘虜,用愛心感 化他們,對自己的同袍,或虧負自己的人,予以愛心寬容,不以惡報惡等等。在 關乎個人的利益的許多事情上,基督徒士兵可以普通完全一樣地用基督的愛心對 待一切人的。
本文選自 陳終道著,《聖經問題解答》(香港:天道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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