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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未記20:12、17既明說淫亂、亂倫是罪,何以創世記38:12-18 及19:30-38 兩 處亂倫的事,不見神的刑罰!究竟亂倫的事在神眼中算不算是罪行呢?

淫亂的事當然是罪(太 15:19;啟 21:8 )。但在羅得與猶大的時候還沒有律法的明 文,指明不可亂倫。但創 19:30-38 ,38:10-18 的事,卻不算得是親屬結婚,而是 婚姻以外的淫行(參來13:4 ;太19:9 )。但各該段聖經的記載中,未明說他們的 行事是否罪行;是因為各該段經文的重點不是要說明甚麼是淫亂的罪,而是另有 其記載的主題:

1. 創19 章末段的記載,其主要內容是說明:甲、貪愛世界之羅得,其結局如 何可憐。乙、不教導兒女敬畏神之家庭,其遠景是可悲的。丙、那常作以 色列仇敵的摩押人與亞捫人的先祖,是如何出生的。

2. 創38 章之記載,其主要內容是說明:甲、猶大家庭的敗壞。乙、猶大對他 瑪的不義(10 )及其縱欲的生活。丙、他瑪氏的信心和基督先祖的出生(參 創38:26,29-30;太1:3)。

本文選自 陳終道著,《聖經問題解答》(香港:天道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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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 淫亂 / 亂倫 / 神的刑罰 / 罪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