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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文:加2 : 1 (全段2 : 1〜10)
過了十四年,我同巴拿巴又上耶路撒冷去,並帶著提多同 去。
保羅在本段(加2:1〜10)接續上文的辯證,他欲指出自己作為福音使者的權柄,非來自耶路撒冷教會的使徒,故此列出自他信主後,曾有幾次到訪耶路撒冷。首次在信主三年後(加1:18上),那次的造訪只有十五天之短(加1:18下),另一次是信主十四年後的事了。加2:1的「過了」(epeitadia)是從信主後算起,不是從加1:24後計算。
新約學者對這十四年後的再訪耶路撒冷,是指使徒行傳 內的哪件事蹟,意見有二 :
(1) 此次訪問耶路撒冷是與徒15章記載那次耶路撒冷大會相同,原因是神學內容及辯論性質等均環繞割禮不能叫人得救這問題,因此加2:1〜10的事件是徒15章大會前的「領袖小組秘談會議」(如E.F. Harrison、E. Hiebert、E.D. Burton、J.G. Machen、A.t. Roberson、H. Ridderbos、J.B. Lightfoot、H. Alford、C. Vaughan、J.F. MacArthur、W.W.Wiersbe)。
(2) 本次訪問是與徒11:28〜30的「賑災事件」有關,原因是保羅在加拉太書中數算信主後曾到訪耶路撒冷多少次,他不會漏掉這次。再且這次是「奉啟示上去」的(加2:2,指徒11章之亞迦布的啟示),而使徒行傳15章的則不是。 (贊成此說的學者有F.F. Bruce、W. Ramsay、G.E. Ladd、S.D. Toussaint、H.A. Kent、D.K. Campbell、H.W. Hoehner、R.N. Longenecker等)。H.A. Kent説:「保羅在安提阿及在第一次旅行佈道的事奉,重點在外邦人不用守律法便可得救,因此引起耶路撒冷教會極端保守派領袖的不安,正如彼得與哥尼流的事件也引起「母會」的不安(參 徒11:1〜18)。故此保羅趁著「賑災行動」之時機,帶著提多前往,為要作個「活見證」。
「提多個案」是個「救恩神學」的舉例,保羅與他在耶路撒冷教會時公開性(「陳說」)與私下性(「背地裡」) 力證在基督耶穌裡的自由(加2:2〜4),教會的領袖完全贊許,更與他行「相交之禮」(加2:9)。此禮是新約時代簽妥商業合同後所行之禮,表示互相接納,傳説約瑟夫也受羅馬給他行「右手之禮」,委任他替羅馬服務(參Josephus,《Jewish War》,3:344)。
教會認可保羅的權柄,亦接受其「因信稱義」的信息,並歡悦他賑災的熱心,這本是保羅的負擔(加2 :10),若 此言發生在徒15章的事件裡,便有點突兀了,可是若與徒 11:28〜30的事件有關,那便是一個甚大的嘉許。
馬有藻著,《分解真理的道》(台北:華人基督徒培訓供應中心,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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