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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430年從何時算起?

經文:加3 : 17 (全段3 : 15〜18)
我是這麼說,神預先所立的約,不能被那四百三十年以後的 律法廢掉,叫應許歸於虛空。

在指出律法不能廢除應許時(加3:15〜18),保羅提及應許是在律法頒佈前430年給予的。究竟這430年如何計算,學者意見有三:

(1) 從亞伯拉罕入迦南算起至住滿埃及地止,共約430多年, 主要根據七十士譯本的計算法(查此譯本在出12:40後附 加一句,謂包括列祖住在迦南之時),不少學者也附和 (如M. Anstey、C. Vaughan、NSRB),可是此計算法與出12:40不和諧,因出12:40清楚述及,以色人住在埃及共430年,並沒有將亞伯拉罕逗留在迦南地的時間計算 在內。

(2) 保羅故意將時間縮短,為了強調律法之頒佈在應許之後。 本來的時間是從亞伯拉罕到住滿埃及地共645年(215年是從亞伯拉罕至雅各全家下埃及,430年是住埃及的時日,支持者如R.C.H. Lenski),但保羅明説是430年,此法的解釋太牽強。

(3) 從雅各下埃及,在路上神向他堅定亞伯拉罕之約那時計起 (參創 46:1〜6;出 12:40),那時是 1875 B.C.。由 1875 B.C.至律法頒佈是430年,即在1445 B.C.(此算法將創15:13及徒7:6的400年作約數辦,支持者如W. Hendriksen、J.R. Riggs、H. A. Kent、H.W. Hoehner、D.K. Campbell 、J.F. MacArthur)。

馬有藻著,《分解真理的道》(台北:華人基督徒培訓供應中心,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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