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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二個月與1260日究有何指?

經文:啟11:2〜3
只是殿外的院子要留下不用量,因為這是給了外邦人的;他們要踐踏聖城四十二個月。我要使我那兩個見證人,穿著毛衣,傳道一千二百六十天。

四十二個月與1260日是二個不同的數字,解釋方面產生 二個學派,有字義法及象徵法:

(1) 字義法;視42個月(即三年半)為七年災難時期的後半期,亦即敵基督(海獸)大大肆虐之時(參啟13:5)。 這時在他的暴政下,聖殿遭蹂躪、踐踏(啟11:2),至 終神以主基督復臨的榮光消滅他(參帖後2:8)。1260日 (即三年半)是指災難時期的前半期,這是兩證人為神工 作之時日,在七年災難時之中結束(不可置在後半期,因 為還有七碗災及其他事件要發生)。約翰故意用二個不同 的表達法來區分這二段時期,42個月指後一半,1260曰指 前一半,這是他的設計,為避免讀者混淆(這多是災前被 提派的解釋)。

(2) 象徵法(多為災後被提派):則將四十二個月相等於一千二百六十日,同時象徵全部教會時期。此時兩證人被殺被提,故為教會被提以及教會時期的結束。若然,教會全部被提,教會也全部行神蹟,並為主殉道,這是説不通的。 再且,啟示錄11:3的「其餘的信徒」又不能被提,實不知何故了。

馬有藻著,《分解真理的道》(台北:華人基督徒培訓供應中心,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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