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褻瀆聖靈會失去永生的盼望嗎?怎樣才算褻瀆聖靈?褻瀆兩字是甚麼意思呢?

1. 「褻瀆」二字原文blasphemia 是名詞。按Dr. W.E. Vine 之「新約字解」,認 為該字由blax 即「愚笨」、或blapto「傷害」,與pheme 即「說話」二字合 成,是用於誹謗神之神聖的一種話。
2. 對於褻瀆聖靈的人會否失去永生這個問題,不能僅注意褻瀆這個字的意 義,更應注意主耶穌當時講這些話的時候是對甚麼人講的,和對他們這樣 講有甚麼用意,亦即應注意主耶穌怎樣用這個字。
按太 12:22-37 那一段經文,當時法利賽人因耶穌趕出一個被鬼附而啞瞎的 人身上的鬼,便誹謗主耶穌是靠鬼王別西蔔趕鬼;然後主才說出下文帶著 警告和責備性質的話--「所以我告訴你們,人一切的罪,和褻瀆的話,都可 得赦免;惟獨褻瀆聖靈,總不得赦免。.....」意思就是說,他們那樣故意地 毁謗主,就是犯了褻瀆聖靈不可赦免的罪了。這樣,那些法利賽人是否會 失去永生?請注意下面34 節主所說的話:「毒蛇的種類,你們既是惡人, 怎能說出好話來呢?因為心裡所充滿的,就口裏說出來。」照主的話看來, 他們根本還沒有永生,如何談得上「失去」永生?所以按聖經的榜樣而論, 犯這種不得赦免之罪的,只是還未得救而假冒為善的人。
3. 請特別注意本段經文第31 節中的「......一切的罪和褻瀆的話,都可得赦免」 和「唯獨褻瀆聖靈,總不得赦免」這兩句話。這節聖經明顯地將「褻瀆聖 靈」這件事,與一般的「褻瀆的話」分別出來。按馬可的記載,主是這樣 說的:「......一切褻瀆的話,都可得赦免。」(可3:28)既說「一褻瀆的話, 都可得赦免」,自然也包括褻瀆聖靈的話了;但何以又說:「褻瀆聖靈的, 總不得赦免」?可見「褻瀆聖靈」這件事,必然比較「一切褻瀆的話」更 爲嚴重。事實上,我們根本無法分別甚麼話算是褻瀆聖靈,甚麼話則是褻 瀆聖子或聖父。按當時法利賽人說主耶穌靠別西蔔趕鬼的話,也是針對主 耶穌說的,並不是針對聖靈,因他們對聖靈既無認識,當然也不會針對聖 靈來說褻瀆的話了。但卻被主算爲褻瀆聖靈。
從當時法利賽人犯這種罪的情形看來,他們不是只在話語上一時錯失冒犯 了主,且是存著故意抗拒聖靈和敵對主的心來說;正如主所指出的,他們 口裡的話,是已經先充滿在心裡演說出來的(太12:34)。存著這樣干犯聖 靈的態度來說褻瀆的話語,就是「褻瀆聖靈」,比較偶然或無知所說的褻瀆 話更爲嚴重。
4. 法利賽人既故意硬心地抗拒聖靈的工作,不因主所行的神蹟而接受聖靈的 感動,當然無法因聖靈的光照知罪悔改,而得主的赦免了。像他們這種人 所犯的這種褻瀆聖靈的罪,當然也是永不得赦免的了!反之,有永生生命 的信徒,既曾接受了聖靈的感動而得赦罪,成為義人,又有聖靈永遠住在 心中,便不可能犯褻瀆聖靈的罪。
有些信徒偶然說了冒犯主的話,以致內心充滿恐懼或不安,以爲自己犯了 不可赦免的罪。其實這種不安和恐懼,正是表明他們不是犯褻瀆聖靈之罪 的人,否則哪裡還有這種恐懼或不安?那些褻瀆聖靈的法利賽人,是毫無 懼怕地,故意與主爲敵地抗拒聖靈的;他們根本不會因所說的話,內心有 任何不安的。總之,這種罪是信徒所不可能犯的,因犯這種罪的人,必先 拒絕基督,故意否認基督是救主。
5. 除了「褻瀆聖靈」以外,關於其他的罪,主的話是這樣說的:「我實在告訴 你們,世人一切的罪和一切褻瀆的話,都可得赦免。」(可3:28)

本文選自 陳終道著,《聖經問題解答》(香港:天道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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