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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可休妻否?

經文:太5:32(全段5:31〜32,參太19:8〜9)
凡休妻的,若不是為淫亂的緣故,就是叫她作淫婦了;人若娶這被休的婦人,也是犯姦淫了。

猶太人(據希路學派)視婚姻如兒戲,他們濫解申24:1的原意,將「不合理」變成「無論什麼緣故」(太19:3) (撒買學派則認為指「不忠貞」;而希路學派則指「不喜悦」,如妻子作飯弄焦了)。查「不合理」(erwat)意義雖廣,但從耶穌的意見中可見此字與「淫亂」、「不貞潔」接近,此種罪是當用石頭打死的(利20:10;申22:24;約 8:7)。故此,耶穌之父約瑟知悉馬利亞「懷孕」時,便想暗暗地把她休了,不然街坊鄰居必代執行律法(太1:19)。

在神的恩典中,因人的「心硬」(太19:8上),神有一恩典出路,即用「休書」代替「石頭」,以離婚代替死刑,是為「二惡中較輕之一」,但「起初不是這樣」的(太19:8下)。因此耶穌聲稱,只有在淫亂破壞婚約的情況下 (據撒買學派),休妻才得許可;若用其他原因休妻,這便使妻子蒙上「淫婦」之名聲了(外人不知究竟)(太5:32 上),而他自己也犯了淫亂之罪(太19:9上)。此外,人 若娶了因犯淫亂而被休的婦人,他也犯了姦淫(因他娶了個淫婦,太5:32下及19:9下等經文指是另外的個案)。

馬有藻著,《分解真理的道》(台北:華人基督徒培訓供應中心,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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