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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隨便讓人打嗎?

經文:太5:39(全段5:38〜39)
不要與惡人作對。有人打你的右臉,連左臉也轉過來由他打。

律法聲明:「以眼還眼,以牙還牙」(出21:24;利24:20;申19:21),這是在法律前,論公義與人權的道理。在此處,主耶穌教導人為真理之故,而甘願忍受別人的羞辱。

查「打右臉」是羞辱之意(非打架的打鬥)。面對打你的人,若對方要以右手打你的右臉,他必須反手摑你。摑打別人是種侮辱對方的行動,此時挨打者轉左臉由他打,代表 忍受羞辱之意,正如上文太5:10所言(參林後11:20;來13:13)。而此種忍受是一種「為信仰、愛仇敵」的表現,是毫無怨言的。

馬有藻著,《分解真理的道》(台北:華人基督徒培訓供應中心,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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