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猶太人是否有權執行死刑?

經文:徒7:58(全段7:54〜58)
把他推到城外,用石頭打他。作見證的人把衣裳放在一個少年人名叫掃羅的腳前。

司提反之證道使公會領袖(包括大祭司該亞法)「極其惱怒」(徒7:54),他們「擁上前去,把司提反推到城外,用石頭將他打死」(7:57〜58)。但是猶太人本無執行死刑之權,是否作者在此下了一個錯筆?

猶太公會本無權判死刑及執行死刑(參耶穌之案件,要交巡撫彼拉多處理),但是公會常走「法律的漏洞」,一有機可乘,便自行處理之;另一可能性乃是此時群情激憤,如潰堤般不可收拾,因此他們在盛怒之下,不顧一切而行。另一可能性乃是此時彼拉多剛去職不久,繼任之巡撫Marcellus,尚未抵達,正是法律鬆弛、「青黃不接」之時, 猶太人便照己意行事。

馬有藻著,《分解真理的道》(台北:華人基督徒培訓供應中心,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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