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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是記載大衛之子押沙龍巴結 衆民叛王謀位的事,在本節提到說是「滿了四十 年」,下有小字「有作四年的」,因此發生了問題。究竟是四十年抑四年?按照英 文聖經的注釋,是以多數的希伯來原文抄本爲四十年,這樣的演算法,乃是始自 大衛被先知撒母耳膏立的日子,「撒母耳就用角裏的膏油,在他諸兄中膏了他, 從這日起,耶和華的靈就大大感動大衛……」(撒上 16:13)。至於大衛作以色列 衆人的王共四十年(代上 29:26-27 ),前說到滿了四十年,這必不是在大衛爲王 的最後一年。按照年曆表計算,押沙龍造反是在主前 1023 年,大衛之終是在主 前1015 年,乃是在押沙龍事件後八年。我們須注意小字中之「有」字,意思是 指有些古抄本,例如敍利亞、亞拉伯文,以及猶太史家約瑟弗的記述是四年,這 四年乃自押沙龍被大衛王恩准他返居耶路撒冷,在頭兩年他沒有見王(撒下 14:28);至被王接見後,他就叛變造反了。由上觀之,這裏所說的四十年或四年, 都是沒有錯誤。當初譯經家,爲要忠於各種抄本,所以加上小字附注,以勳讀者 用心研究而已。
本文選自 李道生著,《舊約聖經問題總解下》(香港:浸會出版社,19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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