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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利沙咒殺童子四十二人(王下2:23-24),童子無知,以利沙應加以教化,為何 咒殺他們,這不是太殘忍嗎?

1. 聖經中的童子,未必年紀很小。如以撒被獻時已能背柴走三天山路,約瑟 被賣時已經十七歲,却仍被稱爲童子(創22:5-6、37:2)。
2. 當時的伯特利,耶羅波安曾在那裡設立「牛犢」和「祭司」,使以色列國的 人不上耶路撒冷獻祭敬拜真神。所以這些「童子」「戲笑」神的先知,有當 時的宗教背景,並非普通的戲笑,乃是對神一種惡意的褻瀆。不過聖經記 載得很簡單而已。
3. 注意王下2:24--「……就奉耶和華的名咒詛他們,於是有兩個母熊,從林中 出來……。」可見以利沙不是憑自己一時的氣惱咒殺他們,乃是奉神的名 而咒詛他們的。神乃是愛護幼童的神(拿4:11),他們若非該受這種懲罰, 神决不會罰得過份。
4. 「撕裂他們中間的四十二個」--不是所有孩子,只是其中的四十二個。這四 十二個可能都已經不是「無知」的幼童了。

本文選自 陳終道著,《聖經問題解答》(香港:天道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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