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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聖經中有許多地方論到立約的事,如神與君王,或與百姓的立約;有君王與君 王,或與百姓的立約;有族人與族人,或與親屬的立約;其內容與性質雖各有不 同,但總是以在神面前由誓約爲互相信守的憑據;若有背棄盟約的,必要受到不 利的報應(參箴2:17-18;結16:59)。在這裏耶和華如此說:「推羅三番四次的犯 罪,我必不免去他的刑罰,因爲他將衆民交給以東,並不記念弟兄的盟約。」(9) 推羅代表整個腓尼基人,正如迦薩代表整個非利士人(8),他們的罪乃是出賣奴 隸,和忘記弟兄的盟約。奴隸的買賣不僅是在非利士流行,在腓尼基也是一樣。 此處所謂弟兄的盟約,沒有說明它的內容何所指,我們很難瞭解。不過根據推羅 一地,或者是指推羅王希蘭與所羅門王所立的約而言(王上5:12,9:13),也許 是指較後所立的一種盟約。推羅因犯雙重之罪,神要降下火的刑罰,來燒滅其中 的宮殿(摩1:10),亦即是戰爭的興起。推羅先是被亞述人所滅,後來又被巴比 倫王尼布甲尼撒所亡,繼之希臘亞力山大帝攻克了它,把其中的三萬居民出賣爲 奴隸,這真是罪有應得的報應呢!
本文選自 李道生著,《舊約聖經問題總解下》(香港:浸會出版社,19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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