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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色列他爲銀子賣了義人,所指的爲何等人?(摩2:6)

耶和華如此說:「以色列人三番四次的犯罪,我必不免去他們的刑罰,因他們爲 銀子賣了義人,爲一雙鞋賣了窮人。」(6)觀以色列人所犯的罪,比起其他任何 國家所犯的罪更多。他們著先的罪是關於奴僕的事,他們爲了貪得銀子出賣了義 人,這是摩西律法所沒有的例子。在律法上僅准許一個窮人出賣自己爲奴,但主 人仍然不可叫他像奴僕,待他服事主人期滿,還要得釋放,任他自由的出去(利 25:39,申15:12),並且不准許出賣一個無之還債的債戶。此處所謂的義人,大 概就是指這一等人而論的(參王下4:1;尼5:5,8)。再者,爲了一雙鞋子,使貧 窮人被出賣了,又是違反律法中濟貧的原則(申15:7-11)。他們把窮人廉價出售, 豈不又是一頂貪心罪?富人貪得無厭,甚至「他們見窮人頭上所蒙的灰,也都垂 涎」(摩2:7)。這窮人一詞的希伯來文Ebyon,就是軟弱、垂頭棄氣、消瘦的意思。 撒一把灰在自己頭上,表示他的愁苦,在那些貪婪的地主看來,甚至連這一點灰 也垂涎欲滴。除此而外,再加上他們在聖所行淫;在壇旁鋪上人所當的衣服,臥 在其上;又在偶像廟中放縱惡行(摩2:8,12 上)。以色列人屢次犯罪行惡,違 背了他們的律法,得罪神,豈不就是成爲惡人,受到神的刑罰麽!而那些受盡欺 壓被任意出賣的貧窮者,一無所有,一無所能,豈不就是此處所說的義人麽!

本文選自 李道生著,《舊約聖經問題總解下》(香港:浸會出版社,19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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