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摩西在申命記24:1-4 對於離婚的指示,是否與耶穌及保羅的教訓有歧異(參可 10:2-12;林前 7:10-16)?

申命記24:1-4 其實不是代表了神允准並賜福子離婚之事,這段經文只不過是顯 示出在摩西當時的以色列社會有離婚這回事。若作丈夫的因某些原因而不喜悅妻 子,決定將她送回娘家;於是,摩西所頒佈的命令,乃爲減輕婦人所受的痛苦及 不義的對待。

和合本提及的『寫』,原文是 wekatablah, 明顯是一直延伸至第四節,而非止於第 一節的。但無論我們怎樣翻譯,這節經文都顯示,當丈夫著令妻子離開時,必須 給她一張離婚證明書(中文和合本作「休書」),這張休書可保證婦人的權利,可 以帶走她的嫁妝;否則丈夫可以強行將婦人的財物據爲已有,而堅持說婦人只是 自顧地返回娘家長期居住,他們並未離婚。當法利賽人詢問休妻之事時,耶穌向 他們解釋申命記二十四章關於離婚的記載(參可 10:2-12及太19:1-9 ),便說:「摩西因 爲你們的心硬,所以寫這條例給你們。」耶穌接著引述創世記 2:24 的命令:「夫妻不再是兩個人,乃是一體的了。所以神配合的人不可分開。」他用創世記神的命令作爲自己對離婚的意見。最後,耶穌提及一個特殊情況,「我告訴你們, 凡休妻另娶的,若不是爲淫亂的緣故,就是犯姦淫了……」(太 19:9 )。換句說話,在男女雙方真正合法地結爲夫婦,後來卻離婚了,這永不會是神的願望及喜歡看見的事情。除非婚姻關係被淫亂的事破壞了,有第三者介入,那又另當別論。在 基督教時代之前,人違背神的命令而離婚;因爲「人的心硬」,所以才允准有休 妻之事。但屬神的人必會除掉如此不合神心意的行爲(重婚及奴隸制均被廢除)。 在新約底下,向自私及不仁慈讓步的事情已被廢除了;願意與神同行的信徒,必 會以基督爲榜樣,奉行神原來真正的目的。

在這個意義下,新約時代不再容許有申命記 24 章所允准的事情出現,更有截然 不同的轉變。申命記 24 章對於離婚所發的命令,只屬臨時措施罷了,不符合神 的理想,更不是他爲婚姻而設的真正目的。在彌賽亞所帶來的新約時代之中,申 命記關於休妻的命令便被廢止了。

至於哥林多前書 7:10-16,這段經文是否討論離婚的問題也是個疑問。請參閱討 論這段經文的文章,題目是:Does l Cor.7:10-16 authorize divorce for desertion?

本文選自 艾基新著,《聖經難題彙編》(香港:角聲,19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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