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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命記24:16 指出,兒子不能因父親的罪而被殺害。但根據撒母耳記下12:15-18 , 大衛與拔士巴所生的兒子,卻因父母的罪孽而死。爲要使持續了三年的饑荒結 束,掃羅的七個孫兒被殺,只因爲掃羅所犯的罪(參撒下21:5-9 )。我們怎能使 這些記載和諧一致呢?

申命記24:16 所記載的,是一條概括的命令;假如作子孫的沒有牽涉入先祖所犯 的罪中。那麽,在世上的法庭及政府就不能把父親或祖先的罪名推到兒子或後代 的身上。聖經清楚指出,在神面前,每個人都要爲自己所做的事負責。假如某人 因惡行而有罪,或不信,不悔改相信神藉流血於祭壇上所彰顯的恩慈,這人將會 因自己的罪孽而死亡;他之所以死,並非因父親犯罪之故。假如某人正直而是個 真信徒,他會被神判爲義;但假如他抗拒神的恩典,就不能因他父親的公義而被 神定 爲清白(參耶 31:29-30 ;結 18:1-20)。根據列王紀所記載猶大國的歷史,當 約阿施被弑身亡後,他的兒子亞瑪謝只治死那些行弑者,而客讓其後人繼續存活 (參王下14:6 )。

雖然聖經已肯定地立下一條司法上的原則—— 照各人的行爲而審定這人自己。但 聖經亦清楚地顯示,在殺人這罪行上,神將至終審斷的職責保留給他自己。在大 衛及拔示巴喪子的那個情況裏,當拔示巴仍然是烏利亞的妻子時,卻懷了大衛的 骨肉。(在舊約的背境下)他們之所以喪子,是基於神的審判,因爲這對父母所 犯的是死罪(參利 20:10 有關姦夫淫婦被定罪之例)。因此,那孩子不是因父母 所犯的罪而受懲罰,反而是因著嬰兒之死,父母便受到懲治。

至於掃羅王孫兒之死,所牽涉的並非一般罪孽;這次殺人事情與國家的罪有關, 以色列全國都受影響。掃羅於何時及怎樣屠殺基遍人,我們不得而知,但經文卻 告訴我們,這些事件嚴重地破壞約書亞與基遍人奉耶和華之名所立的約(參書 9:3-15 )。雖然基遍人是施詭計而藉詞與以色列人立約,但以色列全國在以後的 日子裏都受制於這個誓言了。因此,掃羅身爲以色列政府的首領而向無辜的基遍 人施加暴行;在神看來,以色列人破壞了與基遍人所立的約,就必要受懲罰。神 以一次饑荒殺死大量以色列人,直至能滿足他公義的要求爲止。神經已延遲施行 這次懲罰,待至這饑荒對以色列國安全造成最少危害時才施行——即是以色列的 列邦已被擊敗,在大衛王的統轄底下。

無論如何,因饑荒而死的人爲數衆多,這迫使大衛求問神;這次災害的原因何在? 神回答大衛:「這饑荒是因 爲掃羅和他流人血之家,殺死基遍人。」(撒下 21:1 ) 掃羅及其兒子已戰死沙場,於基利波山之役被非利士人擊殺;然而,必須因著他 所犯的罪而作出補償。血仇要報在掃羅的七個後裔身上,因爲七這個數目象徵了 神的全部工作。以色列人親身體驗到這莊嚴的一課,便懂得他們因著耶和華之名 而與外邦所立的約,必須不惜任何代價來遵守。在特殊的情況裏,因著神秉行公 義,不可向兒女追討父母的罪的這項條例,也會有例外。在上文提及的兩個例子 裏,假如死者有機會繼續存活,得享與常人相若的壽數,他們多數會選擇仿效父 母或先祖的惡行,因而會更嚴重地傷害周圍的人。只有神才肯定知道將來會發生 何事,亦只有他能預知每個新的靈魂將會落在什麽情況中。假如人沒有事先得到 神允准就施行預防性的懲罰(正如約書亞及耶利哥的百性),就是不公義及放肆 的表現。

本文選自 艾基新著,《聖經難題彙編》(香港:角聲,19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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