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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約聖經對於飲酒有何教訓?申命記14:26 似乎人喝清酒及濃酒(即酒精含量低 或高)都可以;甚至可以奠酒於祭壇上(出29:40)。但利未記10:8-9 卻嚴嚴地 禁止祭司喝酒;箴20:1 及23:29-35 甚至說所有信徒都不可飲酒,只有那些患病 及將死的人才可以(箴31:4-7 )。

舊約聖經充滿了有關誤用酒的教訓,警告人類喝酒對於自己的身體有極大的危 害。當挪亞首次發現由葡萄汁産生的酒精會使人昏醉時,他便使自己作了愚昧者 而被兒子含所取笑。羅得的兩個女兒使羅得喝醉,待羅得昏醉後便在夜裏與他行 淫。到了王國分裂的時期,北國以色列舉國上下都將酒誤用了,使國人的道德淪 亡,失卻屬靈上的洞察力,不明白神的旨意。先知以賽亞用圖像化的手法,描寫 那些飲酒過量的人的可憎表現;箴 20 及23 章的描寫更 爲生動,那些人爲麻醉自 己而喝酒,表現得愚昧而充滿獸性。詩篇60:3 及75:8 ,耶利米書13:12-14 及 25:15-18 均形容酒是苦澀而恐怖的毒藥,使人經歷神的忿怒,把審判帶給那些不 敬神且惡毒的人。新約啟示錄 14:10 正可表達出舊約關於論喝酒的經文的神諭: 「這人也必喝神大怒的酒,此酒斟在神忿怒的杯中,純一不雜。他要在聖天使和 羔羊面前,在火與硫磺之中受痛苦。」

利未記10:8-11曾指出,祭司若喝了酒,就不可進入會幕或聖殿中擔任聖職。(可 能就是因爲這緣故,亞倫的兩個大兒子拿答及亞比戶喝了酒後在祭壇上獻上凡 火,於是喪命。)上述經文清楚地陳示,喝了酒的祭司不能履行他的工作,不可 教導 衆民何者爲聖潔,何者爲不潔。

新約時代,所有信徒都有祭司的身份(參彼前 2:9),而上文利未記 10:8-11,在 這方面有其含意——信徒若沈迷于喝酒,必會嚴重地影響他拯救靈魂的工作。若 信徒染上酗酒的惡習,要謀求辦法解決自己脫離這方面的束縛。那麽,這樣的信 徒會成了他身旁無數人的絆腳石。若基督徒沒有脫去『纏累我們的罪』(來 12:1 ),卻向旁人述說自己怎樣因信心而過得勝的生活,旁人也不會以嚴肅的態度來聽我們的見證。

基督和使徒們存活的時候,酒是在進餐中飲用的,並在聖餐崇拜中使用,這是我 們清楚知道的。但在那時候,人們仍未發明用蒸溜法來煉酒,釀酒尚未發展成爲 一種有組織的工業,吸引男女老幼喝用而獲利(今天的情況就是這樣)。而且, 現代社會罪案日益增多,因喝酒過量而引致的公路交通事件劇增。新約聖經清楚 地立了一個原則,使任何認真的基督徒都不喝酒,即使是淺嘗也不會。這項原則 記載於羅馬書14:21;「無論是吃肉,是喝酒,是什麽別的事,叫弟兄跌倒,一概 不作才好。」第 22 節繼續說:「你有信心,就當在神面前守著。人在自己以爲可 行的事上,能不自責,就有福了。」

換言之,現在要討論的問題是:以愛心看待較軟弱的弟兄,我們作爲基督的大使 的身份,是否深切地關懷未得救的靈魂,爲拯救那些酗酒者而甘願放棄自己個人 的「權利」。假如我們的確關懷人類的靈魂,又假若我們記念基督的事多過惦記 自己的事。那麽,(在我看來)基督徒似乎要完全禁絕喝酒,此外別無選擇—— 這並非是否合法的問題,而是出於愛心自願。

本文選自 艾基新著,《聖經難題彙編》(香港:角聲,19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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