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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命記內的律法與較早時記載於出埃及記的法令,不是有某些地方衝突嗎?比較 出埃及記21:26 與申命記15:12-18 ;又比較出埃及記 23:10-11 與申命記 15:1-11。

在本書作者看來(根據作者所受在律法上的訓練),這兩組經文根本就沒有衝突。 出埃及記21:26 所記載,是主人將奴隸打致瞎了一隻眼,主人必須釋放這奴隸作 爲補償。至於申命記 15:12-18 ,則指出一個希伯來奴隸服侍主人滿了六年,主人 就必須使奴隸重獲自由,並且爲奴隸提供生活上的用品,使奴隸能自給自足。因 此,出埃及記及申命記所提及的,是解放奴隸的兩種情況,兩者毫無衝突。

出埃及記23:10-11 記載,土地被連續地耕種了六年,到了第七年就不可在其上耕 耘種植,作爲休耕地;在這塊土地裏,野生的植物,要留給窮人或野獸。申命記 15:1-11 的經文則與耕耘土地無關,所提及的是每逢到了第七年債主要豁免債項 (semsttah) 經文還有如下的應許:在以色列人攻佔迦南後,若他們持守神的誡命 (包括在摩西律法中安息年的規例,還有擁有土地者需遵守的其他條文),那麽, 以色列地中將不會有窮人。由此看來,出埃及記及申命記這兩段經文之間,沒有 衝突存在。

若讀者有興趣深入研究這問題,欲瞭解有某些學者所指稱的摩西法典中的條文互 相衝突,我推薦他參閱英國法律專家溫夏洛的著述(Harold M. Wiener, “Essays on Pentateuchal Criticism” [1909 ]及“Pentateuchal Studies” [1912 ],cited in R.K. Harrison,Old Testament Introduction, P.30);那些研究五經文件的批評家以上述兩組經文作爲證據,證明摩西五經乃由多個作者寫成,但溫夏洛的著述指出,根本沒有證據去證明這兩段經文是互相衝突的。在此值得一提的是(這個提議頗有 啓發作用),假如我們以同樣方法來研究罕摩拉比法典(刻在一塊閃長岩的石柱 上,是主前 1750年左右刻成的,屬於巴比倫所有),也會得到相似的結論。吉青 (Kitchen, Ancient Orient, P.134)曾作如下評論:

因此,可以很容易地根據他們的內容形式,將社會性的律法及宗教上的條文收集 起來,並經過摩西的修改,漸漸增加便組成了這幾本書(即摩西五經)。同樣, 學者也可假設罕謨拉比法典的內容形式過程與此相近,首先有收集法律條文的過 程,之後才把這些條文合併成所謂罕謨拉比「法典」。然而,這假設並未否定罕 謨拉比作爲其「法典」的「作者」的身份;罕謨拉比法典已爲人所熟識,代表著 罕謨拉比存活的時代……而且,罕謨拉比法典裏也有明顯是互相衝突的記載,「若 與那些用作分析聖經的岐異經文相比,罕謨拉比法典中的衝突也不遑多讓」(M. Greenberg, Yehezkel KaufmannJubilee Volume, 1960, P.6)。話雖如此,罕謨拉比的 名字仍然與他的法典連在一起,其衝突不會對這個歷史事實有所影響。(同時參 看Kitchen, Ancient Orient P.148)

換言之,現在要討論的問題是:以愛心看待較軟弱的弟兄,我們作爲基督的大使 的身份,是否深切地關懷未得救的靈魂,爲拯救那些酗酒者而甘願放棄自己個人 的「權利」。假如我們的確關懷人類的靈魂,又假若我們記念基督的事多過惦記 自己的事。那麽,(在我看來)基督徒似乎要完全禁絕喝酒,此外別無選擇—— 這並非是否合法的問題,而是出於愛心自願。

本文選自 艾基新著,《聖經難題彙編》(香港:角聲,19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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