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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約壹1:9 我們犯了罪之後,若誠心向立認罪必得赦免,這樣,人們豈不是可 以隨便犯罪,事後又再求主赦免麽?

我懷疑一個人在認罪之後又隨便去犯罪,他的認罪會否是誠心的?許多人對於約 翰壹書1:9 的領會,忽略了上文第6、7 節的話:「我們若說是與神相交,卻仍在 黑暗裡行,就是說謊話,不行真理了;我們若在光明中行,如同神在光明中,就 彼此相交,他兒子耶穌的血也洗淨我們一切的罪。」如果我們把第6 節的話和你 所問的那種認了罪又隨便犯罪的人對照一下,不是可以很清楚地看出那等人正是 仍在黑暗裏行說謊話的人嗎?

再請注意第7 節,耶穌的血是在甚麼情形下洗淨我們的罪呢?「我們若在光明中 行......他兒子耶穌的血也洗淨我們一切的罪。」耶穌的血是在我們在光明中的情 形下洗淨我們的。沒有人未先得著神的光照,却會先得著神兒子耶穌之血洗淨 的。當我們在光明中行的時候,也就是在一種完全不自欺,不受肉體與罪的蒙蔽 而實在看見自己在罪惡的可惡的光景中,在這種情形下,人們對于自己的罪將會 有真正「看見」而發出真誠求赦的禱告,並且他們必然得著耶穌寶血的洗淨。反 之,倘若一個人會仗著認罪便可得赦免而隨便犯罪的話,他根本就未曾真正認過 罪,因他並未真正在神的光中看見自己的罪;當然也根本未被主的血洗淨了。

本文選自 陳終道著,《聖經問題解答》(香港:天道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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