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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文:羅8 :3
律法既因肉體軟弱,有所不能行的,神就差遣自己的兒子,成為罪身的形狀,作了贖罪祭,在肉體中定了罪案。
律法本是叫人活的(羅7 :10),即使人知道如何活得好,可是肉體的軟弱(非指健康方面,而是指性情方面、本 性方面、罪性方面,參羅7 :11),使人不能得神的義;人雖有喜悦神律之心,但本性上(肉體上)卻順從罪之律(羅7:25下),這便是律法「有所不能行之處」(羅8:3), 不能達到神要求人行義的標準。
馬有藻著,《分解真理的道》(台北:華人基督徒培訓供應中心,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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