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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邦人是「無法之徒」?

經文:羅2:14
沒有律法的外邦人若順著本性行律法上的事,他們雖然沒有律法,自己就是自己的律法。

外邦人不是承受律法的對象,故他們是「無法之徒」, 這非説神不審判他們,這只説神是按另一種法度標準審判他們(羅2:12)。外邦人雖然沒有律法,但他們若順著天性 「行律法上的事」,按律法背後的精神、宗旨、原則去行 (如愛神愛人、生活正直、秉公行義),他們便如同「行律法」,這就是「自己就是自己的律法」,也是律法的功用顯在他們的心裡(天性問題)使他們能如此行(羅2:15), 這也顯出神已將行律法的功能寫在(羅2:15的「刻」字原文是grapton,意「寫在」)心裡了。

馬有藻著,《分解真理的道》(台北:華人基督徒培訓供應中心,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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