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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的義如何在律法以外顯明出來?

經文:羅4 :15
因為律法是惹動忿怒的(或譯:叫人受刑的);那裏沒有律 法,那裏就沒有過犯。

保羅一直強調因信稱義的道理(羅3:22、24、28、30, 4:3、5、9、11、13),不是因行律法稱義(羅3:28,4:2、13),如此便顯出律法不是叫人稱義的方法。然而律法的功用在那裡?保羅在此處清楚指出,原來律法中一個意義是惹動忿怒(羅4:15),但律法如何惹動忿怒,及甚麼是忿怒?

「惹動」(katergazetai,意「用力使出」)一詞是擬人法的運用,表示律法啟動神對罪行的忿怒。如社會中的律法是維持公眾安全及秩序,犯法者便如同惹動執法者的「怒氣」,必須以伏刑為收場。

再且,假如沒有律法的存在,便沒有踰越律法的行為, 但這並非説罪不存在,只是沒有構成違反律法的罪行(過犯)(參羅5:13)。

馬有藻著,《分解真理的道》(台北:華人基督徒培訓供應中心,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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