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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律法,罪不算為罪。

經文:羅5:13
沒有律法之先,罪已經在世上;但沒有律法,罪也不算罪。

保羅指出,在沒有律法之前(這是指時間上言,即摩西還未從神那裡領受律法前),罪已存在了,但在此時所犯的罪則「不算為罪」。乍聽起來,似乎在有律法之前,人的罪行神似不算數。

查「算」(ellogeitai)字乃會計詞彙,是計算之意,換言之,「罪帳」已登記在冊上,只是不將之「結算」。因那「結算法」(喻律法)還沒有訂定,故那罪行不算為犯「法」。不算為罪的「罪」字原文是harmartis,在廣義下看, 與「過犯」(parabasis)為同義詞(參4:15)。

馬有藻著,《分解真理的道》(台北:華人基督徒培訓供應中心,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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