舊約背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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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近東的法律與摩西所頒佈的律法

在近東發現其他古代法律之前,摩西律法視為近東法律的唯一代表。1901年,在書珊(Susa)發現的罕模拉比法典(Code of Hammurabi),令我們肯定在以色列人的律法之前,古巴比倫已有其他法律。這同時更表現摩西律法的獨一精神,也給主張像十誡般的法律是不合時宜的批評家,帶來致命一擊。

罕模拉比法典根據的法律中,有一源自主前2380年拉加什的王烏加拿(king of Lagash, Urukagina)提出的法律。這個蘇美人的ensi向拉加什保護神Ningirsu起誓,表示他不會讓自己城內的孤兒寡婦被無情的人剝削。烏加拿欲將ensi的權力修改,並恢復蘇美的神權政治,遂立法削去大部分皇室貴胃、公務員和其他行政人員的特權,將這些權力重新賦予神廟,使它成為社會中最重要的行政中心。烏加拿也將在先王時代發生的權力濫用的情況禁止,例如減少埋葬和祈禱用的開支,和使每一個人能擁有自己財產的權利。這律法如大部分其它米所波大米的律法一樣,是由法庭宣判的決定製定而成,用以引導日後的法官判案,並不能視之為所有法律事件的正確規則。這些律法基本是將先例集合而成,用以按著公平的標準,指引執法機構,而執法機構無疑能享有詮釋這些律法的自由。

在巴格達(Baghdad)的亞比哈謨堆丘(Tell Abu Harmal),發掘出一套名為伊斯能拿法典(code of Eshnunna),這套在巴比倫發現的法典的年代較罕模拉比的還早了近二百年。這律法以閃族人的古巴比倫文寫成,而成為伊斯能拿王的法律(主前1885年),其中部分法律是為了訂定穀物和其他產品的價格,而其中一段(第五十三段)很重要,因為它與最早的希伯來法律相同,這段法律制定程序,用以評定一隻經打鬥致死的牛之價格,這與出21:35記載的相應。

伊斯能拿法典在十年後被巴比倫中部伊辛王里辟伊施他爾(king of Isin, Lipit-Ishtar)(主前1875年)的法律取代。這法典似乎成了一套標準的文體,因罕模拉比法典也運用同一種模式。首先有一序言說明里辟伊施他爾在安利(En-lil)保護下訂立公義,然後介紹律法的內容,再以一個結尾為總結。這些由蘇美文寫成的泥版是不完整的,在這些部分中,包括三十五條制定封建社會下生活的法律;其間要處理的事的性質可能是十分不同的,諸如租船,不交稅的人要依從的步驟、財產管理、遺產、婚姻等。

在古代努斯(ancient Nuzi)的地點(即今伊拉克境內近基爾庫克〔Kirkuk〕),發掘出豐富的法律、文件,大大增加了現存對古代近東的法理學的認識。這些法律的時代約為主前十五世紀,而且,正如上文所述,為構成族長時代的社會生活形態的習慣和律例提供了一個重新評估的基礎。但希伯來律法最矚目的先河是著名的罕模拉比法典,這套法典是根據巴比倫較早時的一些法律文件寫成。因為巴比倫人與閃族人有相同的閃族背景,在某程度上又有相同的文化遺產,摩西律法明顯與罕模拉比法典有很多相類似的地方,而這些表面相同之處令許多學者認為希伯來律法只不過是將早期巴比倫的文件作出修訂或改編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