舊約背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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埃及銘刻證明摩西是神律法的頒佈者

但摩西不變的天賦可以在他作為傳統的律法頒佈者的地位上看見。他是由神委派來宣佈神的司法制度,使之成為以色列人日後生活和教義的根據。在這套律法中,最主要的部分是十誡和立約關係的條件,此外,還有一些範圍廣泛的律法,其中適合游牧民族的生活,另一些則適合日後在迦南固定居住時用。數代以前,一般人相信摩西無可能用文字把律例寫下來,但在西乃半島和外約但的考古發現,使人須要修正這極端的觀點。

在西乃半島接近沙拉別卡錠(Serabit el-Khadim)的地方為埃及人統治,在這兒的綠松石礦(turquoise mines)中發現主前第十五世紀的「原始西乃文字」(proto-Sinaitic)的銘刻。這些銘刻都是非正式的題獻、工作札記和簡短的銘文(在獻祭時使用的禮文)。這些銘刻顯示遠在摩西之前兩個世紀左右,在埃及統治下的閃族人已能活用原始西乃文字。這些為數廿五個的銘刻,是由彼得利爵士(Sir Flinders Petrie)在1904年發現的,他估計這些銘刻的時間約為主前1500年。奧伯萊(W.F. Albright)在1947年將這些銘刻譯解,且追溯它們是始於陶特姆斯三世(Thutmose III)時,肯定都是居於埃及尼羅河三角洲東部(Nile East delta;或孟斐斯〔Memphis〕民居)的閃族俘虜的遺蹟(參 W. F. Albright, BASOR 110, 1948,頁12-3、22)。在埃及的閃族人早已能隨意運用線形文字這方面,還有一個更具說服力的證據,是在底比斯的皇后谷發現的。這谷位於巴勒斯坦、西乃或尼羅河三角洲以南約五百六十公里;所發現的一塊刻有文字的陶片(J. Leibovitch, Annales du Service des Antiquites de l’Egypte, 40, 1940,頁119,圖26,和圖頁16,19:50),其上一個保存完整、可以辨認的字是 ‘mht,即「眾女僕」之意(Albright,上引書,頁12,註33)。但其它學者卻將它們的年代定得更早,認為足在埃及歷史中的中王國時期。

無論如何,摩西時代,有數種用來作書寫的交流表達語言的方法。亞瑪拿泥板(Tell el-Amarna)上的巴比倫楔形文字就是當時一種的混合語言(lin-gua franca),而埃及的象形文字更出現了許多個世紀。晚青銅時代(主前1550至1200年),迦南人用以溝通的文字計有一種楔形字,烏加列語(Ugaritic)的直線字母字,和一種在腓尼基比布羅斯(Byblos)用的有節奏的文字、亞甲(Akkadian)的楔形文字、埃及象形文字等。主前2000年,埃及和近東之間企業的性質使埃及主要商業中心設法認識母語以外的其他語言。聖經最早提及文字是記載在出17:14,那裡記載以色列人在西乃半島(沙拉別卡錠的附近)紮營,擊敗欲搶掠他們的亞瑪力人(出17:14)。希伯來古老傳說將文字活動歸功於摩西。從在以色列人紮營的地點發掘的結果看來,我們似沒有理由去懷疑上述說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