舊約背景

> 進應許地與士師秉政

士師的字義與職務及王國時期前之最後的士師

「士師」(或「審判官」)的希伯來文是sopet,意思是施行公義者,他懲罰惡人,維護義人。與此相關的是「審判」一詞,指士師必須遵守的法則(出21:1;中文和合本及新譯本譯作「典章」)。當以色列民向耶和華呼求時,祂就「興起士師拯救他們」(士2:16)。這些民族英雄有時被稱為「拯救者」(士3:9, 3:15),但經文對大多數士師的描述是「某某作了以色列的士師」若干年。

按舊約聖經《士師記》的記載,士師俄陀聶是首位士師(士3:9),士師參孫是最後的一位士師(士16:31)。不過,《撒母耳記上》還記載了四位士師:以利(Eli;撒上4:18)、撒母耳(Samuel;撒上)、約珥(Joel;撒母耳的長子;撒上8:1-2)及亞比亞(Abijah;撒母耳的次子;撒上8:1-2);所以嚴格來說,王國時期前的最後的一位士師,就是約珥或亞比亞(因為沒有關於他們的任期或死亡年月的資料);參孫只能算是《士師記》記載的最後一位士師。

很明顯,這種用法對「審判官 / 士師」一詞賦予新意,包括「作戰統帥」和「太平時代統治者」的意思。我們可以視他們為基督的預表;基督曾來到世上作我們的救主,祂現在是與我們同在的領袖,將來祂要作我們的審判官。

從馬里遺址發掘的泥版(約主前1800年)對當地領袖(稱為sopetim)描繪看來,這類人的生平活動一般與以色列的「士師」的工作相似。他們是地方行省的「長官」,與其他鄰近地方的「長官」們共同臣服於一位至高的王(A. Marzal, JNES 30, 1971,頁186-217)。他們的責任就是秉行公義、維持安定、徵稅、進貢、提供資料和住宿等。由此看來,將希伯來文的sopet翻譯為「長官」也許比譯作「士師」更為貼切,因為「士師」所描寫的只是他一部分的功能。類似的職銜在敘利亞(Syria)押巴拿(Ebla)發掘的較早期泥版中,亦曾提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