舊約背景

> 族長與異族

努斯時代之族長文獻及舊約聖經記載有關婚姻的制度

努斯的泥版顯示那裡的婚姻制度設立的主要目的是為了產子留後,而非為了找伴侶的問題。婚約規定一點,就是如果妻子因任何原因而不育時,她便有義務為丈夫去安排婢女為妾,以便可為家庭帶來兒女。以下便是從一個婚姻文件顯示的例子:

        「如果新娘占美忸(Gilimninu)不能生育兒女時,她要將一個綠鹿地(N/Lullu-land)的女兒
        (最好那位女奴是從那處來的)給與新郎示拿馬(Shennima)為妾。」
        

舊約聖經記載撒拉將埃及人婢女夏甲(Hagar)給與亞伯蘭同房(創16:2),而兩代之後,拉結和利亞也照樣將她們的婢女給雅各爲妾(創30:1-13)。按這婚姻習俗,她們的行為是合理的。

根據發掘出的努斯文件(Nuzi Texts),因這關係誕生的孩子都是這家族的成員,家人不可將他們逐出家門。在此可解釋當撒拉在以撒斷奶日的筵宴上,看見夏甲的兒子以實瑪利戲笑她的兒子以撒,決心將夏甲兩母子逐出家園時,亞伯拉罕為何覺得很是憂愁(創21:11及其下) 。此外,當時古巴比倫的法律,這做法是不值得鼓勵的。從另一角度來看,撒拉所行的也可跟據里辟伊施他爾的蘇美律例第二十五條(主前1850-1840年)的原則,那便是以人身的自由給與被逐出家門者作為補償。換言之,被逐出家門者將會重獲自由。隨著歲月的流轉,以實瑪利也成為以其名命名的十二族的祖先,其後裔分佈於外約但至亞喀巴灣(Gulf of Aqabah)一帶的地域。

當古赫人王國的勢力不斷擴展時,希伯來人的先祖正在迦南地過著游牧生涯。亞伯拉罕因為不想兒子以撒娶迦南人中(包括赫人)的女子為妻,故差派老僕人往哈蘭,向那亞蘭族親屬求取一女子給以撒為妻(創24:2-4)。那時利百加的父親彼土利已年紀老邁,故利百加這未來新娘的婚事便由她的長兄拉班為她安排,而她便嫁去了迦南地。

曾有一塊努斯年代的泥版記載一個努斯人的法庭紀錄,內容是關於原告人憑著其父親(或長輩)之遺願,可以合法地娶一個許配給了他的女子為妻。正如在很多東方人的國家的情況一樣,結婚的雙方男女往往沒有被徵求過意見,便憑父母(或長輩)之命,或者媒妁之言而結成夫妻。

至於同父異母的婚姻處理,舊約聖經亦有記載。亞伯拉罕順從神的命令,帶著妻兒離開家鄉往迦南地去。當時那地有饑荒,他們便向西南遷移到埃及。亞伯拉罕當時報稱撒拉是其妹妹,卻沒想到埃及法老王竟然垂涎撒拉的美色,想立她為妃嬪。當法老發現撒拉其實是亞伯拉罕的妻子時,他急忙奉還撒拉給亞伯拉罕,並容許他們自由離開埃及。

這樣的事稍後又再重演了一次,基拉耳王亞比米勒相信撒拉是亞伯拉罕的妹妹,幾乎要親近她,耶和華透過夢吩咐亞比米勒歸還撒拉給亞伯拉罕(創20:1-18)。從這兩件事件可以看出,在族長時代的婚姻風俗跟以後世代的很不相同。其實,撒拉確是亞伯拉罕同父異母的妹妹,他們有同一父親,卻由不同母親所生(創20:12),這件事顯示在他們那個時代直系親屬通婚仍是獲准的。若不是同父異母而是同父同母的兄弟姊妹,則他們是不容許結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