舊約背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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努斯時代之族長文獻及舊約聖經記載有關親子、養子及其後嗣的繼承制度

根據努斯的習俗,出生的名分在家族兄弟中是可商議交換的。其中有例子証明長子名分也可轉讓給本是養子身分的兄弟。另一個泥版便記述了一位名叫帖健拿(Tupkitilla) 的人在一個協議中放棄了他的名分,這件事的記述如下:

        「他們分林木產業的日子 …… 帖健拿要將他應承繼的那一份給與古伯撒(Kurpazah)。
        因古伯撒送了三隻羊給帖健拿作為交換他應得的那份林產。」
        

既然這種習俗是如此流行,難怪雅各也趁著以掃(Esau)飢餓時,以食物換去後者的長子名分(創25:31及其下) 。

有關雅各與舅父拉班的關係及轇葛,努斯文獻中亦有類似的例子。在這例子中,有一個人收納了一個養子,並以自己的女兒許配與他為妻,以他及其所出為後嗣。養父母如在後期自己有所出的附加條款,通常也會俱陳在過繼之約中,但在這裡述及的例子中,便列明養子和親子都能承受同等份的產業。在這個過繼的契約中也列明養子不能再娶別的女子為妻,否則便自動放棄應得承繼產業的權利。再者,如果養父母在養子過繼後誕下兒子,那麼養子所生的兒子便不能承繼養父母產業的一份兒。

如果雅各是為拉班收納為養子的話,他應向其養父母盡孝,故就算他自己本人,他眾妻妾並兒女和財物在當代的法律觀點下,都應全屬拉班所有(創31:43)。從拉結和利亞不准離開父家的事件上看來,雅各是拉班的養子身分多於女婿身分,便能清楚解釋這事。這樣看來,拉班當然是有權向雅各及其兩個妻子大興問罪之師的,但他沒有追討他們私自潛逃的罪,而能夠寬宏大量地跟雅各立約,但在其中拉班也按著當時流行的風俗,告誡了雅各不可苦待他的女兒,在其女兒以外另娶妻(創31:50)。

在分配遺產的時候,根據努斯的法律,誰擁有家族的神像,誰就能主持大局。正如上文所言,養子的繼承權隨時會因養父母後來所生的親兒子而失去,拉結這樣偷走父親的神像(創31:19, 31:34),無非是想保持雅各仍是家中最主要的繼承者。在努斯遺址也出土了一大批類似的家族神像,由於它們關乎財產繼承權及領導權,相信不少外邦人家族的神像已經被人偷竊,這是相當嚴重的問題。況且拉班在雅各過繼後,亦有所出(創31:1),在法律下,他的兒子們因為是嫡系,所以當中的長子想當然地擁有繼承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