舊約背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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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約聖經中摩西律法的性質、判例和獨特性

雖然罕模拉比法典和摩西律法有很多相同之處,但兩者同時也有極不同的地方,足以令人不盡相信希伯來律法是依賴巴比倫法理的說法。罕模拉比法典是一套民事法,動機屬法律和世俗的性質,適用於米所波大米這都市的(Mesopotamian)社會;相反,摩西律法主要是屬禮儀和宗教性質,適用於以畜牧為經濟來源的社會。兩種律法在相同性質的題目上,其詳細內容亦有明顯分別,例如離婚一項。雖然在摩西律法中,有關祭司的部分與近東其他祭司的禮儀在很多地方上相同,其相異處卻又更明顯表明在法理學上,希伯來律法與其先驅者是不同的。

在罕模拉比法典中明顯約有二種重要的法律,就是很明確(或categorical)的,另一為判例(或casuistic)。第一種法律通常是禁令。古代近東發現的法律主要屬於上述第二類,它將特別的法律問題在進行時的程序準確臚列出來。這兩種都在五經的律例中出現過。而間中上述第一類法律要素會在判例中間出現。罕模拉比法典建立人民至少三個階級的地位,就是自由人、半自由人和奴隸,但摩西律法完全不同,承認有奴隸制度只有一個目的,就是要保護這些權利較低的團體。在出21:7-11的經文裡有討論因女奴的問題,產生一些特別的法律情況。那句話「主人既然用詭詐待她」(出21:8),是從案例的觀點看奴隸的權益。

儘管摩西律法在某程度上,委實與其他在近東和埃及文化中出現的偉大法律有很密切的關係,它卻有一特色以證明它比鄰近民族的法律出色,它堅定的一神論(monotheism)能吩咐人將自己奉獻給神,這是在同期的法律典籍中沒有存在過的。摩西律法不單是給人民去遵守的,而且管理他們的生活,以具體化的靈性培育他們美好的性格。希伯來律法比在近東發現的其他國家的律法較看重人的生活,要求社會更多尊重女性,給予奴隸多一點的尊嚴。

以色列人的祖先曾在尼羅河三角洲(Nile delta)的歌珊地(Goshen region)住上四百多年,嘗試評估早期以色列律法的歷史背景時,要切記此點。我們是根據以色列人固定的農業經濟社會,並認為他們必須與外邦人有密切關係,才有自己的法律和習俗。在摩西之前的這時期內,一些律法慣例很可能已被修改,用以適應相當不同的生活方式的需要,其後再併入在曠野漂流中不斷增加的習慣內。